在即将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前两天——也就是2019年12玥30日这一天,街道负责低保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通知我:低保要降下来一部分。我说:物价飞速上涨,低保应该上调,不应该是下降啊。对方告诉我:不是和你商量,是通知你。这是我第二次低保被下调了,那次低保是700元,下调200元剩500元,后来又调低保最低标准600元。目前在600基础上还要下调,调完后能有500多元生活费,去掉电、水、煤气、电话、降压药、物业等费用。吃饭的钱顶多剩下200元钱,自从出狱后受到种种限制一直到现在没有工作,未来岁月将如何生活?万般无奈要不沿街乞讨,要不上访追讨因错案撤销罪名而没有获得国家赔偿的金额来度命,或者其他方式——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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