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从“九.一一”想到了“六.四”》

冷万宝《从“九.一一”想到了“六.四”》

   
    冷万宝
  
    “9.11”与“6.4”可以说是和平时代发生的两起最骇人的惨案。然而令人悲哀的是世人及政府等有关机构在对待这两起惨案却采取了双重标准的态度及行为,这不能不说是对同样遭受无辜伤害而又得不到公正对待的人而言,无疑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在“9.11”一周年到来的时候,全世界相当多的人民及政府等机构,尤其是美国方面更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纪念“恐怖袭击”给人类造成的这一悲剧,贴在世贸中心的废墟墙壁上的“我们永不忘记”巨幅标语,表达了美国人民“永不忘记”那刻骨铭心的悲惨一幕的心情。人们点燃手中的蜡烛,不仅是悼念缅怀那些罹难者,而且也是让生者在烛光之中感受到未来的希望。
   
    然而每当“6.4”周年到来时,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全世界几乎听不见强有力的声音或看不到众多的人士及政府机构,来关注89年发生的那场震惊全球的“6.4”血案,并被有逐渐淡化的趋势。而且在国内,当局不仅没有从制造的惨案当中幡然悔悟过来,反而为维护少数人的既得利益仍顽固不化的坚持自己的错误决定及行为,并采取一切措施阻止人们公开悼念“6.4”惨案及缅怀为追求自由而死于枪口之下的勇士及无辜的市民,且常有人因纪念“6.4”的活动而遭逮捕并被判刑入狱。当局的所作所为不仅让无辜的死难者的灵魂再次遭到伤害,而且让生者对国家的未来难免产生失望的心理。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及保险业等有关机构以最快的速度不仅在精神方面对受害者本人及家属表示亲切的慰问及关心,而且在经济方面给予巨大赔偿与帮助,甚至有的公司募集上千万美金来救济本公司的死难者家属。尽管这些做法不能抚去生者因失去亲人而受伤的心灵,但对死者多少也是一点安慰,让生者能感受到来自国家及社会的极大关怀和温暖。
   

    而“6.4”事件被制造出来后,中共当局没有从产生学生运动的真正根源进行反思及汲取血的教训,而是一方面采取颠倒黑白的做法,污蔑爱国运动是一场“反革命暴乱”,并肆无忌惮抓捕大量的爱国人士,投入监狱。另一方面以经济作为手段来迫害参与运动的人士,大量的爱国人士,被企业开除,彻底的沦落为“无产阶级”一分子,导致众多的家庭陷入赤贫的生活状态。象去世不久的异议人士安福兴在饱尝完铁窗之苦回家之后,不仅无钱治病,而且在病逝前,连一张睡觉的床都没有,只能在拼凑的两个破木箱子上面度过短暂的生命时光。尽管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公司用人已有相当自由的用人制度,但参与89爱国运动的人士,还是不能被自由的聘用,即使侥幸被聘用,如果被政府知道了,那么也会被毫不留情的解雇,象唐元隽、李维、沈良庆等人就是遭受此类不公平待遇的众多人之一。如果想外出去谋生,更是比蹬天还难,一旦外出打工,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被警方押解回家,有时被直接送进看守所关押起来。即使法院证明是被无辜关押,但想要求国家赔偿,法院一句“没门”,无辜者的冤案就会成了铁案。当局在经济方面对参与89学生运动的人士的控制,可以说无孔不入,哪怕是朋友寄来的微薄的生活费或治病的钱,都会被政府部门截留,至于汇来的稿费那就更不在话下。更有甚者,就连与参与运动的人士结婚的人,都受到单位歧视,并进行百般刁难,工资都不给发,成了单位不受欢迎的义务的“打工者”。当局在经济方面对参与学生运动的人士进行滴水不漏的控制,无非是想把那些敢追求自由、民主思想的人“扼杀在摇篮之中”,逆历史潮流而动,以达到维护其自身特权的政治目的罢了。但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导致国家为此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良知的泯灭、伦理道德的丧失、精神文明的滑波、贪污腐败的猖獗等有害国家的现象泛滥,可以说抑善扬恶的直接后果。
   

    从两国政府对待同样遭受暴力的两起惨案不同态度及行为来看,不难辨别出两国政府的价值取向──那一个政府把人民的生命置于最高的位置上、把维护人的尊严放在第一的位置上;那一个政府把人民的生命视如草芥、把践踏人的尊严当做游戏一样进行玩耍。为此,笔者希望世界上有良知的人士能象以“我们都是美国人”的心态来对待“9.11”事件那样,能以“我们都是中国人”的心态及行为来对待“6.4”事件,促进这一让人类蒙受耻辱的“6.4”事件早日得到公正的解决,让死难者的魂灵得到象“9.11”事件之中的死难者那样的“安魂曲”和得到生者公开的最真挚的祈祷及得到世人及政府等机构公正的对待。也让那些失去孩子的白发苍苍老人、让那些失去心上人的妻子或丈夫、让那些失去亲爱父母的儿女及一切失去亲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早日得到安慰。同时希望有一天,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能有一个真正的尊重人权的政府,在公开的公共场所念出在“6.4”事件当中每一个死去的人的名字,并能套用美国总统林肯于1863年发表的葛斯堡演说“我们要从这些光荣的(‘6.4’)死者身上汲取更多的献身精神来完成他们已经完全彻底为之献身的事业。”希望这一天的到来,不是梦想。
   
    (2002年9月13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