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残缺的狱中家书——给亲友的家信》之三十九

 冷万宝《残缺的狱中家书——给亲友的家信》之三十九



 第三十九封 
   
   思明:您好!
   
    
   
   很久没有接到家信,因此,我对家里的目前状况了解甚少,特别是您近来的情况,更是知道的微乎其微。不知为什么我现在经常地想起您,说句心里话,我想淡化这种心里,其原因很简单,我所处的环境是缺少孕育感情土壤的地方,因为这里是不需要感情的,过多的感情充斥在没有正常表达的地方,这对一个人来说,既然不是一种危险,但也是无益于人的。我说这些不是为自己开脱不给您写信而寻找理由,也许我现在说的这些话,您目前还不明白是怎么回事,但我想不久的将来,您回明白我们之间在这段时间里为什么出现的空白。
   
    
   
   近来这些日子,天气异常地炎热。我所住的小囚室里充满了燠闷的热气,大部分时间里处在淋漓的汗水中。有一天,天空响了几声雷声,我以为能下场雨,给人能带来写凉爽清新的空气。雨没有下,期望往往让人失望,干打雷不下雨的现象,应该并不算什么新鲜事,然而我却常常被假象所欺骗,吃一堑长一智。我不再期待雨水的来临,热的问题道也解决了,原因很简单,与其说长时间等待凉爽的到来,还不如自己动手用凉水经常不断地洗一洗。
   
    
   
   思明,我说的这件小事,不要把它当作无聊的话一听了之,我希望能给您有所启示,比如说,您要想度过一段快乐的时光,而目前又没有什么能使您快乐的人或其它的东西时,您就不要把希望寄托在等待上,而是要想办法创造产生快乐的机会,要知道任何机会是不喜欢等待她的人,而是喜欢创造她的人,比如说,让奶奶有时间给您讲讲普希金的童话故事,奇妙有趣的故事会给您带来无限快乐的世界,或者买一些蜡笔或水彩,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画出您想爸爸的感受,也许当您能够画出一张您认为最精美的画时,可能正是我们父女团聚的时候。说到这里,我说明一下,我所说的这些能使人快乐的方面是我认为的,但如果您认为这些并不能给您带来快乐和趣味,您可以选择其它的您认为可以能带来快乐的方式。我这里不过是想给您打个比方或者说是提个建议而已。 
   
   思明,如果我以上所说的话,能给您带来点帮助的话,也算是我的安慰。我知道做父亲应该有义务、有责任为您做更多的事情,但我却无法履行职责。从情感方面来说,我愧对于您。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等明白我所做过的事情,无论是您还是我都会认为:作为一个人 -- 您的父亲是当之无愧的,您会认为您有这样的父亲,而感到自豪。也许有人会认为我所说的是自吹自擂。但是,当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事情,不违背人的良知、道义的话,那么有什么理由不敢肯定自己的所作所为呢?有人说,一个人总是随波逐流是一个人退化的开始,而我却认为,一个人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符合人类进步的要求时,却把自己的行为说成是错误的行为,这种做法,才是一个人退化的开始。承认一个人有错误的人,我看并不算是有勇气的人,敢于承认一个人所做的事情是正确的人,我看才是真正有勇气的人。 
   
   对不起,明明,似乎上面的一些话跑题了,也许天气闷热的原因吧。我们还是谈一些平平淡淡的事情吧,但我想还是在下封信中再说吧,话说得太多容易使人烦,无论人与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祝愿您有更多的快乐伴随您! 
   
    
   
    
   
    父:冷万宝 
   
    
   
    1994 年 6 月 21 日于狱中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