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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开脱罪责有何区别》

  冷万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开脱罪责有何区别》
 


冷万宝
   
   在中国大部分判刑的贪官几乎都有一项被法官认定的罪名——即“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名来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其内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然而正是《刑法》中这条没有什么重量的规定,当然对贪官来说,还是有“重量”的,却成了中国众多贪官们的免死牌。

   
   不妨先看案例:河南郑州市法院可能是向党的84岁生日献礼,在6月29日对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书记李国臣进行判决。去年8月,郑州市检察院在查处有经济问题的李国臣时,从其住宅搜出44个存折,里面的存款共人民币2199348.85元、美金2808.08元、港币2938.98元,另有1.2万元现金。李国臣说这些钱为其合法收入,但检察人员算出了这样一笔明细账——李十几年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共计166567元,其妻20年来的工资、福利收入共计106467元,即使加上夫妻二人的其他合法收入,如单位发放的补助费、出租房屋租金等,也还有180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如此多的巨款,与李国臣的权力有直接关系,显然与贪污或受贿等非法行为有关系。然而法院却没有认定李国臣犯有贪污、受贿罪对其进行审判,而是用所谓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仅判2年徒刑。
   
   无独有偶, 4月11日河南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商城县公安局长谢声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谢声明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万元,并对拥有人民币201.96万元、美元6000元及港币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被告人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类似这样的案件举不胜举,实际上这两起案件只能称得上是同类案件中的“小儿科”,更多的案件中的数额都在数百万元,甚至是千万元之上,如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巨额财产485万不能说明来源;“广西第一贪”李乘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有566.4万元、港币9660元、美元321元、台币1000元、澳大利亚元500元以及首饰一批;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与其妻周继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钱有1233万元;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巨额财产”竟有2640万元之多;安徽“巨贪”尹西才其家庭财产就有包括2000多万元人民币和66万余元美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如果如此多的非法巨款要是以“贪污”或“受贿”等罪名进行审判的话,所有案件中的主角恐怕都下了地狱。
   
   然而,当司法部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似乎都不约而同为国家蛀虫或硕鼠撑起了保护伞,用所谓的“财产来源不明罪”代替“贪污”或“受贿”罪名,让断头的重罪变成了刑期最多5年的轻罪,有的仅判2——3年,使其逃脱了法律的严惩。司法部门的所作所为实质上为罪犯洗黑钱有什么区别,说白了,就是在为贪官们开脱罪责。笔者之所以这样说,是有道理的,如果“财产来源不明罪”发生在少数人的身上,似乎还能说得过去。但这项罪名用在大多数的贪官身上,那就不能不成为问题了。难道贪官的非法巨款,真的难查吗?恐怕不是这样的,每个贪官的行为应该与其权力有直接的联系,如果顺藤摸瓜或加大侦查的力度,那么问题不可能不迎刃而解。但显然司法部门目前不愿意这样做,当然也就不管什么刑法中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了。至于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及其他人呼吁或建议取消或修改“财产来源不明罪”当成了耳旁风,也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
   
   本来犯重罪的贪官,被轻描淡写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洗去“贪污”或“受贿”的重罪名,其结果不仅保住了罪恶的生命,而且也免了多年的牢狱之灾。如此种种“典范”及示范效应,无疑为中国的腐败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说中国的腐败不肆无忌惮的泛滥、不前腐后继、不成为一个巨大的黑洞才怪呢。2005年7月2日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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