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任命的村官滥用权.民选的村官难维权》

冷万宝《任命的村官滥用权.民选的村官难维权》

 
                                    冷万宝
   
   “农民苦,农民何时真做主?”这是一个由民选村官、后被非法罢官的青年农民所说的话。他叫高泽立。由于他对本地方官员所存在的腐败问题及废除农民自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的做法不满,多次上访,而最终落得一个不公正的结果。我受托在此帮他把遭遇揭露出来,让世人了解他所在农村里的实况。


   

   一、免去问题官,又换敛财官
   
   高泽立家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长山乡双寿村。这个村很长时间里,一直由邓小平所反对的文化大革命造反起家的人当权。他父亲于1986年开始举报当时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的王任。到1997年春他开始帮助父亲举报。9月份,五常市纪委做出撤消王任的决定。但乡党委拖延到1998年4月15日才执行。王任在位17年之久,党员只发展其亲属,结党营私,鱼肉百姓。
   
   乡党委在撤消王任之后,又把他自己的亲属乡党委秘书黄彦生任命兼职村党支部书记。黄彦生是乡村众所周知的敛财大王。他敛财方式用一句成语就可以完全概括,那就是巧取豪夺。
   
   国家有政策,为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制定了3到5年不交农业税的规定。但黄彦生另设荒地费,每年就在全乡收缴100多万元,而且一收就是10多年。1993年国家无偿投资给农民抗旱打井的资金,被强行收回。1999年12月他以生产队欠乡农机站款为由,向村里每户摊派50元钱,随后把钱转回乡党委。
   
   让这类令村民憎恶的乡官来村里当土皇帝,哪能让村民感受到江泽民所鼓吹的“最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党所能带来的温暖!
   
   黄彦生新官上任,首先做的是:用农业税款奖给8个队的队长每人1,000元;村官坐运输车、客车赶集,由村集体掏钱,每人每年600元钱;村官入保险由村集体掏钱,每官每月110元;在得了“民心”的同时,也满足了“官愿”。在村官组成的过程当中,他用村长儿子孙会春当村委会主任,并不负前任的重托,把被免职的王任的亲信姜中文,安排当会计掌管财权。由于在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及裙带关系的作用,即使有的人乌纱帽被摘掉,他在村官的去留及村里的决策方面,仍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种现象不知道与上层退下来的人总是想要发挥余热、或是后上去的总是想要坚持前人的思想、或高举前人的旗帜的作风,是否一脉相传。
   
   二、书记竞选村官遭败北,民选村官为民行路难
   
   2000年的东北某地刮起一阵“海选”风,农民根据《农村基层组织法》之规定,通过自治选举,产生不属于行政官员级别的村干部。黄彦生为了进一步掌控村里的大权,也自告奋勇地参加竞选村委会主任的活动。但由于他过去的劣行昭昭,农民送给他一个最好的礼物──让他败北!村民拥护长期为村民请愿、向农民宣传保护农民利益政策和法规的高泽立,并让他高票当选村委会主任。
   
   高泽立一当选,马上行动起来,践行他在竞选中“减轻村民不合理负担,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承诺。他建议选村民代表,建立“村民民主议事会”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把8个队长缩编为4个,并取消他们因私赶集的所谓补贴及集体掏钱他们保险的待遇。然而,这些维护村民最基本权益的建议和要求,就连村民自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都没有通过。因为,尽管高泽立获得村民信任而当选村委会主任,其他当选的村委会成员,表面上虽是村民“自治”产生的,其实却几乎都是由村里家族势力的影响及裙带关系的产物。
   
   初次维权的失败,并没有让民选村官高泽立灰心。他又把矛头对准了侵犯村民权益的乡市级领导干部,要求乡领导归还重复缴交的换新户口本的10元钱(全村共7,000多元),要求归还以换电表名义每户多收的35元钱(全村共24,500多元)。集资建长山乡中学校楼工程款,合同规定以180万元完成建校。但完工结算是400多万元钱,而且还是豆腐渣工程,第二年就维修。他要求乡领导向全乡村民说明。他要求市领导归还向农民多收的农用手扶拖拉机牌照费每台282元钱(实际100元钱)等不应该收取的各种费用,并希望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有关
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
   
   然而,在腐败盛行的中国社会,真正民选村官的所作所为,无疑是捅了马蜂窝。高泽立维护农民权益的最基本要求,不但没有得到上级领导的支持,他自己反而在2001年1月6日被乡长李树成用口头形式停职,并且不准村财务发给他2000年工资。随后,高泽立多次到五常市、哈尔滨市上访反映领导干部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所作所为及自己的遭遇,但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有的信访处连笔录都不作。
   
   农民维权的艰辛与失败,必然导致农民的更加贫困与无助。现如今,双寿村人口3,000多人,村民欠集体160多万元(包括利息),村集体欠外债50多万元。但各种苛捐杂税及摊派并没有因村民的贫困而停止收取和掠夺。
   
   (2002年4月18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