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劳教制度成了官员腐败的推助器和迫害举报者的武器》

冷万宝《劳教制度成了官员腐败的推助器和迫害举报者的武器》


   
                                        冷万宝
   
   中国的腐败现象无论是横向比,还是纵向比,都可以说是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而且这个高度的记录在每时每刻都在刷新。尽管官方在高举所谓反腐大旗,反腐口号喊的震天响,但结果是越反越腐,究其原因,尽管有种种导致腐败产生的原因,但其中的劳教制度可以说在推动腐败愈演愈烈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劳教制度成了腐败官员迫害举报者的武器,而这样做的结果,劳教制度不仅在官员腐败方面其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也往往成了反腐人士的祭坛。
   

   3月27日央视《新闻调查》播出节目《举报人李文娟》,其内容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的一名公务员,在负责税收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她发现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地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她出于良知和正义感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将自己所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结果国家机关的调查官员不仅对举报违法内容敷衍了事草草收场,而且还把举报人的情况告诉了举报单位的领导。厄运随之而来,李文娟的义举不仅没有得到国家的张扬,厄运反而随之而来,却被单位2次辞退工职,更为甚者,竟然动用国家机器对李文娟进行专政,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她强行关押,当用刑事罪名无法陷害时,就用臭名着著的劳教制度对她进行迫害,以“上访扰乱罪”的名义被教养一年。《宪法》中有关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及信访制度在维护腐败者的眼里成了一纸空文。
   然而像李文娟这样因出于良知和正义感进行反腐败而遭到打击和迫害的人,不仅仅是个案,而且有N个类似的案件,甚至有的结局更加悲惨。不妨看2个案例。
   
   厅级退休干部举报沈阳市党政司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人腐败案之后的悲惨下场
   
   辽宁省沈阳市在本世纪初发生一起几乎囊括了党政司法等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腐败案,然而不幸的是,腐败案件的举报人却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举报人周伟退休前是厅级干部,但由于他看不惯慕绥新、马向东等高级干部的胡作非为及肆无忌惮的腐败行为,出于良知和正义感带领一些老干部举报了沈阳市烂透的班子,结果他遭到当权者的疯狂迫害,锒铛入狱。 700多天的劳教,70岁的周伟付出的代价是:6场大病,5颗牙齿脱落,记忆力一度急剧下降 。尽管沈阳市的窝案被端除,但出狱的周伟却已经是身患绝症,然而更加可悲的是,这个为正义而付出代价的老干部患病动手术的6万多元的医疗费用,沈阳市竟然不给报销,无奈的他为了自己只能是忍气吞声,不久撒手人寰。
   
   举报省委书记腐败案者身陷囹圄及如今提心吊胆生活
   
   2003年9月1日《人民日报》刊登“有关部门在公布对河北前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违纪处理决定”,其中特别提到程维高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公允进行打击报复的事情。
   
   郭公允是石家庄建委的一名科级干部,他从1988年开始举报石家庄市建委主任李山林,到1995年向中纪委举报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等人违法违纪行为,但结果被权力者竟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为由将他劳教两年,并开除其党籍。郭公允之所以遭到迫害,就是他给高层的举报信被转到了被举报人的程维高的手中。一个敢在太岁头上的动土的人,其命运也就注定了。尽管他所举报的人已经是下台了,但郭公允还得是提心吊胆的生活,惟恐家人遭到报复和暗算。
   
   从上述案例当中,三个因反腐遭到迫害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迫害他们的手段相同,统统的都被教养起来,让他们失去人身自由,防止他们乱说乱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谁阻碍“老子”腐败,谁就吃不了兜着走。从这几起案例当中,人们也似乎明白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为什么与法治制度格格不入的臭名着著的劳教制度不废除的真正原因。因为劳教不经过司法审判就可以让人失去人身自由的这个制度,对政府官员来说完全可以轻松的把公器转为私器满足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所以那些被举报的腐败官员还可以长期游刃有余的在官场上横行霸道。
   
   劳教制度最初的宗旨是为了针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的所谓反革命分子而建立的,如今政府官员是“与时继进”,把过去和现在用于限制异己的方式转化成了官员腐败的推助器和迫害举报者的武器。一个可以限制异己和打击举报人的制度,对于官员来说是何乐而不为呢,管它是否违背《宪法》,还是国际人权公约,只要自己能为所欲为,哪怕是洪水滔天,要想废除门都没有。
   
   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本来对权力监督就失效,腐败案件的披露很少是司法部门发现的,这从官员腐败案东窗事发的原因就不难说明这一点。据统计1998年以来厦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有75%来源于举报;2001年厦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自侦案件中,78.8%来源于举报;1999年1月至2000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大要案173件,80%以上来源于群众举报;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的案件中,来自群众举报的约占8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中,9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的举报;2000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也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70% 来自举报。一个靠举报来维持反腐败的运行的国家本来就是可怜和可悲的,然而国家的劳教制度却成了腐败官员打击和报复反腐者的武器,这样的国家就更加可悲,而且这样的国家的存在的法理性就难免令人置疑。
   
   一项制度——劳教制度如果不能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及制约官方权力的滥用的作用,而且作用相反的话——即成了迫害公民和保护官员违法的武器,那么这项制度的保留,其结果不仅是与“依法治国”的走向背道而驰,而且也会成为国家肌体病入膏肓的原由。
   
   对于劳教制度,笔者最后套用一句哈姆雷特的话:废除还是不废除,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然而这更应该是一个行动的问题。
   
   2006年3月30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