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令人不解的传讯》

冷万宝《令人不解的传讯》


                                    冷万宝
   
   
今天1点,当我走到楼下时,分局的一名警察就朝我走了过来,并说:“市公安局找你,而且从上午8点就开始找你,一直等到现在。”随后我同这名警察上了停在栋口的一辆轿车,车里坐着一名市局的警察。
   
   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来到了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办公室。进屋后,一位警察官员象是“关心”的样子,问我“听说你有女朋友了?”而且又说“如果你不在网上说,我们还真不知道你有女朋友呢。”我知道警察是指我在《民主论坛》上刊登的《请警察不要破坏我和女友的正常情感》那篇文章所说的事情。那位警察官员接着说:“看了你写的事情之后,我们找了去你朋友家里的警察进行了核实。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她在和你女朋友说话,只是例行公事。”我说,“如果是单纯的例行公事,就不会用带有警告的语气说‘如果交友不慎,会带来大麻烦的,’、‘经常不断地来家查询,’‘以后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案的’等这样带有明显倾向的话了。”那位警察官员却说:“去的警察根本就没有说过那样的话。你写那篇文章是诬陷、诽谤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规就可以拘留你。”我说,“没有这样的事情,我朋友根本就说不出来这类的话。”那位警察官员说:“要不把你女朋友找来,再把去家里的警察找来核实一下。如果警察没有说那些话,就是你女朋友在诬陷、诽谤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拘留你女朋友。”事情明摆的,去家里的警察可能会说真话吗?我说,“有什么事情我承担。千万别找我女朋友,她特别怕警察,上次去一趟连冷带吓得了一场重病,发高烧、白细胞降到2,400(有医院证明),险些要了她的命。”女朋友因那场重病,无法正常上班,导致失业。

   
   稍后,那位警察官员说:“你女朋友的事情一会再说。”然后问我:“你接受《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说退团支持‘4.23’纽约声援推党大游行,有这事情吧?为什么这样做?”我说:“有这样的事情。之所以支持,是希望游行能引起中共的重视,并能对自己的过去进行反思,这样才利于社会的进步。”随后那位警察官员又说:“你最近又发表了一些东西,而且是有问题的。”说完拿出最近刊登在《民主论坛》中的《人民没有权利,官员出台的任何规定都是作秀》的一篇文章,并念出结尾的一段文字,说有问题。现摘录出那段文字,让大家看看到底有什么问题:
   
   “当人民的权利只是虚设、而没有实质意义的情况下,无论中共官员出台多么冠冕堂皇的规定、还是制定多么高屋建瓴的政策,中共官员的权力就不可能受到‘制约和监督’,各种各样的决策就不可能达到‘科学民主化’。除非中共官员放弃一己私利,把真正的权利归还给人民,建立起民主制度。否则的话,出台多少天花乱坠的规定,只能说是作秀,不仅不能‘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任何存在的问题。”
   那位警察官员又念了一些我所写的文章题目后说:“这只是你文章的一部分,就凭你这些文章,就可以关你十个来回,也不多。”
   
   那位警察官员接着问我:“对最近的反日游行,有什么看法?”我说:“政府可以借民意,向日本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少做一些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事情啊。”“你最近加入了什么组织没有?”我说:“没有。”“但有一个全国抗日大联盟,有你的签名。如果你加入非法组织,我们就可以拘留你。”并让我今后保证不要做有关反日的活动,其中不能参与反日活动的签名、不能串联组织反日活动、不能写带有煽动性的反日文章。听着这话,我心里是特别的不舒服,这是一次令人不解的传讯。但考虑避免女朋友被拘留和患癌症的母亲的伤心及上学的孩子无人照顾,我还是同意了不参与有关反日的活动。
   
   大约又过了一段时间,那位警察官员说:“考虑你家里目前的状态,也不找你女朋友核实了,也不拘留你了。”随后让我在传票上签字。我似乎明白了,前面所说的事情,有可能是为让我不进行有关反日活动做的铺垫。
   
   晚上6点回到家里,患癌症的母亲一脸凄苦哀伤的面容望着我!
2005年4月28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