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谎言者与戳谎者的结局》

冷万宝《谎言者与戳谎者的结局》
   

                                  冷万宝
  
   从最新一期的《南方周末》中,笔者了解到,曾经为掩盖"沙斯"疫情真相,而导致“沙斯”疫情在中国大规模扩散的撒谎大王张文康,在被撤掉卫生部长的职务后,不仅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哪怕是道义上的责任后果,反而在当今的官场上,依然是稳坐在高官的铁交椅上--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相当于副部长级别。
   


   假如那些因其谎言而死于“沙斯”病毒的数百人的魂灵,看到眼前的情景,会作出何种感想,死了会瞑目吗?是谁不顾中国老百姓的感受,安排这样不得人心的撒谎大王继续做人民的父母官?这样的高官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吗?中国人除了这样的撒谎大王,就再也挑选不出来比他强的人吗?可能吗?显然不是这样的,但由于中国任免或挑选官员的程序是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因此说对远离官场的人的来讲,是很难了解其中内幕的。尽管中国的老百姓无法了解内情,但老百姓的心里是清楚的,张文康之所以能继续担任高官,这里也许是有不可告人的东西,要么是当时的卫生部长是身不由己说了自己不愿意说的话,成了那时的替罪羊,所以那个让他背黑锅的人当然也就不会忘记这个“小卒”,等风声一过,也就安排他官场高坐继续“笑傲江湖”,要么就是组织部门喜欢这类习惯撒谎之徒,否则的话,笔者再也想不起来有什么理由,象张文康这样被“问责”的人,有什么资格再做“人民公仆”。
   说到撒谎大王张文康,就不能不提戳谎英雄蒋彦永。蒋先生是一个军医,当他在2003年4月3日看到卫生部长张文康就非典型肺炎答记者问,竟然不顾事实的真相而撒弥天大谎时,不顾个人安危毫不犹豫的向外界披露了“沙斯”疫情的真相,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迫使中国政府调整对“沙斯”疫情的态度,不再继续掩盖“沙斯”疫情的真相,让人民、让社会了解“沙斯”疫情的真相,并引起全社会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以后解决“沙斯”疫情问题铺平了道路。蒋彦永先生的义举可以说挽救了中华民族避免了一场更大的灾难的侵袭,这个本来是挽救中华大地的英雄,在当时及以后的岁月里,不仅没有在媒体出现过报道,也没有在官方表彰的抗击“沙斯”疫情战役的人员的名单上出现,成为官方认可的可歌可泣的英雄,相反却在今年的6月成了一个失去自由的人,到如今不知被官方扣押在什么的地方。
   
   一个祸国殃民的撒谎大王,本应该被扫进历史的垃圾箱里或钉在谎言的耻辱柱上,成为中国社会的教科书,尤其是对缺少诚信的中国的现实社会来说更为重要。然而,中国的现实政治似乎是在嘲笑自己,也是在无视中国老百姓的感受,一个有损于中国政治的巫吏、有害于中国百姓的庸官,却不知又被谁捧上了的“天堂”,又再次居高临下的成了“人民的公仆”。
   
   而真正忧国忧民并为国排忧解难的敢于讲真话的英雄蒋彦永先生,不仅没有成为中国官员学习的典范及人民学习的模范,却因说了真话,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入了“地狱”,失去了人生最宝贵的自由。
   
   在一个社会里,当说谎者能够得到奖励,说真话却要受到惩罚,那么这样的社会还会有诚实、有诚信吗?
   


   (2004年7月13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