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正义之星在腐败大火之中陨落》

冷万宝《正义之星在腐败大火之中陨落》



    九九年七月河南省公安部门拒捕了反腐败观察的创始人安均先生之后
  
   不久,那里就发生了一起司法与行政官员联手烧死举报人全家的骇人听闻的惨案。
  
   

    在中国河南省的兰考县曾经因出现过一个人民的好干部焦裕录而闻名全国,但在这个人民的好干部死了几十年后的今天,这里又发生了一件不仅可以闻名全国的事情,而且也足以让世界感到颤抖的事件。这就是人民公仆联手烧死举报人全家的惨案。
   
    
   
   一、 检察官为酒囊饭袋 慷慨大方卖举报人
   
    九七年春,河南省兰考县检察院收到署名的检举信。信中披露县农机局的局长丰学良、副局长吕合长、办公室主任曹洪友及其他领导私自印制兰考县农机局监理罚没单、车辆暂扣单、农机入库收费单据,把有关部门的行政收费单及税务发票扔到一边。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伪造票据,并把应交国库的行政事业费纳入一伙人掌握的小金库进行大肆的挥霍和贪污。
   
    
   
    检察院对这类的案件是非常重视的,很快由检察院的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李焕忠带头组成办案小组,来到被举报的县农机局进行调查。在数月调查的过程当中,检察官们不仅没有把人证、物证非常清楚的案件搞清楚,而且还与被举报人结成了酒肉朋友,更有甚者反贪局的局长竟与被举报的农机局的副局长吕合长结为干亲家。检察院的办案小组为回报被举报的农机局的官员们对他们数万元的宴请及其它方面的礼遇,竟然真情显露,慷慨大方的把举报人连清海出卖给被检举的官员们。 
   
   二、 县官召开党总支会 公款雇凶毁举报人
   
    当县农机局的党总支部书记、局长及其他官员们,从检察院那里获知是本机关下属单位的职工连清海检举他们的所作所为的事情之后,便很快采取了一系列层层加码的报复措施。先是往举报人连清海家里写恐吓信及放置匕首、炸药进行威胁恐吓,随后副局长吕合长指使儿子带十几个打手到连清海的单位对其进行毒打。在采取非法手段不见效的情况下,便利用合法的手段密告连清海有经济问题。为此连清海在九八年被检察院四次立案调查,并多次被检察官带上手铐进行行刑逼供,而每次在释放时检察官都对其警告威胁:老实点,不老实,想啥时抓你啥时抓。农机局的官员们利用恶人告状之机,把受到检察院调查的连清海从监理站的站长的职位撤了下来,并停发了工资。由于连清海面对着种种的威胁不仅没有给农机局的官员们、检察官等人的面子,反而不断的越级上告。连清海伸张正义的做法,让本来恼羞成怒的官员们,更是怒火万丈。于是县农机局的党总支部,召开由县农机局的党总支部书记丰学良、党总支部委员吕合长、曹洪友、王跃建、孙建立等人组成的党总支部会议。会议决定用公款 5000 元雇杀手来灭口。
   
    
   
   三、为正义家葬火海 不能不引起思考
   
    一九九九年九月四日深夜,河南省兰考县农机局的官员们用公款雇佣的两名杀手,在官员孙建立的带领下,来到了城关镇人民路东段 5 胡同 22 号居民住房用汽油燃起了熊熊的大火,几小时之后被铁链锁住大门的居民住房化为一片废墟。在居民住房里生活的一家四口人全部葬身于火海之中,死者是 31 岁的连清海、 29 岁的妻子徐文静、九岁的女儿连雪、 8 岁的儿子连政。
   
    
   
    从连清海被毁杀的过程来看,连清海只不过就是想做一个正直的人罢了。但这个做人的基本的要求,对连清海来说不仅在这个社会里难以行得通,而且还让司法与行政的官员联手毁了自己,并殃及到妻子儿女。对于这种现象的存在,作为一个中国人对此不能不感到触目惊心,不能不做出一些思考:如果中国长期这样下去,再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再不建立起权力制衡机制,再不实行为民负责的民选制度,将会是怎样的后果?有谁能知道腐败的大火昨天烧毁了连清海的全家之后,今天或明天会不会烧到你、我、他(她)的家里呢?
   
    
   
   2000 年 2 月 23 日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