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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法律的天平在为谁倾斜》

冷万宝《法律的天平在为谁倾斜》
   
           
——有感于司法对贫民与富人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                       冷万宝
   
   在法制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基础。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官方一方面大讲“在法制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在司法运作过程当中却与这个法治原则背道而弛,而这一矛盾充分体现在对待贫民与富人案件的态度和行动中。
   


   据官方的《新华网》及一些媒体报道,日前辽宁省高级法院把一个故意杀人犯从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此案的改判引起了人们相当大的震惊,人们怎么也想不到如此残忍的杀人凶手竟然被高级法院宽大。说到残忍,不妨回顾一下凶手杀人的过程;凶手叫侯建军,他在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一辆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后,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撕扯。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后,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对如此穷凶极恶的杀人者,难道法院是动了菩萨心肠,但如果人们了解了凶手的身份后,那么也就不难理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及“良苦用心”了。侯建军原来的身份是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及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性在这2个身份面前显得是如此的脆弱,但这2个身份,显然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成了杀人凶手的免死牌。身份有时不仅象征的地位,而且更能显示出富有的价值,富有与司法程序的结合,其结果就是死罪也能逃脱死神的惩罚。
   

   然而像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并不少见,无独有偶,在辽宁省就曾经出现过因身份原因而逃脱死罪的案件,原沈阳市人大代表及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就是此案的当事人,此人组织黑社会,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然而就是这样长期横行当地、残害百姓的罪魁祸首却被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为死缓,而刘涌的手下却有5人被法院执行死刑。法院的手下留情,显然是一方面是在照顾刘涌的人大代表及董事长的身份,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身份背后的钱财无疑是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否则的话,有几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说白了就是利益在决定一切,利益的得失决定着司法运作的走向。
   
   如果说不是利益决定一切的话,那么同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什么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当穷人不幸发生这类案件时,可曾看到法院中的法官动了菩萨心肠,可手下留情过。不妨还是看一下辽宁省高级法院对待贫民的一起杀人的案件,此案件也曾经轰动全国。去年10月5日,50岁的刘兴伟正在抚顺市新抚区一小路边摆摊修理自行车,23岁的女孩邹华驾驶一辆奔驰轿车经过,撞坏了刘兴伟准备修理的一辆自行车。随后,邹华打电话找其父亲邹有学前来解决此事。双方言语不和,邹有学辱骂并动手打了刘兴伟20记耳光,又用修车工具追打刘兴伟。刘兴伟一时激愤,便持刀将3人刺倒后投案自首。在今年4月1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修车师傅杀死开“奔驰”车母女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兴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有学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
   
   再说一起曾经引起关注的讨薪未果而激愤杀人的王斌余案,2005年5月11日,农民工王斌余在讨薪时不仅未果,而且还遭骂“像条狗”的同时,还遭到殴打,愤怒的他连杀4人。这个本来带有社会悲剧的案件,社会不仅没有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还放任法院判其死刑,尽管民间呼吁刀下留人,但这个被社会压得无法生活的人最终还是命赴黄泉。
   
   贫民2起的人命案比起富人的2起人命案,无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情节上都让人们感到遗憾,而且贫民的案件都有“逼上梁山”的成分,因此获得民间的同情不是没有道理的,而富人的2起命案,用官方过去的判决术语可以说是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恶劣程度了。但在今天的司法面前,获得人们同情的不幸者落得一个别无选择的悲惨下场,从一个悲剧走向另一个悲剧,而被人们憎恨的凶犯却获得宽大处理的结果。
   
   从司法对待贫民和富人同类案件的态度及行为上,不难看出,中国司法的天平已经明显的倾向于富人或权力拥有者这边。司法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悲哀的是司法却不断的制造不公正的判例。司法的不公正的案例不仅与官方倡导的“依法治国”的主张相矛盾,而且宪法中的“在法制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因此荡然无存,而司法不公正的行为如此发展下去,势必导致百姓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甚至是蔑视。而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的权威及尊严一旦丧失,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如同一张废纸,这样的国家发展的结果,不仅践行“三个代表”及建立“和谐社会”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也会导致与“依法治国”的道路越来越远,甚至国家将处于腐败泛滥和社会动荡及人人自危的状态之中,而这种状态在中国的历史上也不是第一次出现过。

                        2006年10月6日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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