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莫以冷漠麻木的态度对待冤假错案 推动国家立法实施精神损害赔偿》

冷万宝《莫以冷漠麻木的态度对待冤假错案 推动国家立法实施精神损害赔偿》


                                    冷万宝
 
   4月13日上午,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在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佘祥林无罪释放并不是一个结束,而是一个开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这个个案也必将影响到今后法律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意义重大。无罪释放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害者应向制造冤假错案的机关提出赔偿。 

   
   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已向制造冤假错案机关提出500万元的精神赔偿。对于佘祥林所遭受的冤狱和种种虐待及家破人亡这样的结果来说,提出500万元赔偿,可以说数额是并不多的。但是按照中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佘祥林所提出的要求,法庭不可能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根本就没有精神赔偿这一条款,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受害者而言,这与其说是一种赔偿,不如说是一种羞辱。” 
   
   不妨回顾一个案例:2001年元月8日晚,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在她姐姐的理发店看电视,突然被陕西省泾阳县蒋路派出所一干警和聘用司机带到派出所,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被迫在“招供材料”上签字后,次日晚7时许被送回家。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处罚裁决书,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5天。在麻旦旦申请复议后,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麻旦旦于是状告咸阳市公安局和泾阳县公安局,提出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00万元)等9项诉讼请求。然而,一审判决只判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5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个少女在她美好人生刚刚开始之时,就遭受如此大的伤害,而国家法院不仅不对麻旦旦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反而对蒙冤的少女只做出74、66元的赔偿金。这对一个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遭到损害的少女而言,无疑又是一次巨大的伤害,尤其是精神上的损害是无法用一个量的标准来衡量的,少女未来将不可避免的生活在恐惧的阴影之中,因为她不知道她所生活的世界里会有什么安全感,因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并不为她主持正义,反而在她的伤口上再次捅刀子撒咸盐,再次让她蒙羞和遭受伤害。 
   为了杜绝因冤案再次蒙受羞辱和伤害的事件发生,作为有良知、有法治意识的中国人千万莫以冷漠麻木的态度对待冤假错案,借“佘祥林杀妻冤案”重审无罪且受害人向国家机关提出精神赔偿的东风,推动国家立法实施精神损害赔偿。要像重视“孙志刚案件”,促使政府取消“收容制度”一样,重视“佘祥林杀妻冤案”之后的“精神赔偿案”,推动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不要无视人的精神所遭受的损害,应该保障人的精神不遭受国家机关及任何个人的侵害,一旦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国家机关就应该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在最短的时间里,给予受害人因身体和精神方面所遭受的损失获得相应的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虽然经济上的赔偿,并不能弥补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失,但这多少对受害者精神来说是一种安慰,至少让受害者对国家能主持正义还抱有希望,不至于对国家正义和公正失望,甚至是绝望。 
   


   笔者之所以推动国家立法实施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不仅是受害者是一种羞辱,更重要的是对侵权人而言,“与其说是一种惩戒,不如说是一种鼓励。”正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者没有精神损害获得巨额赔偿的条款,再加上没有追加侵权者有过错的可以追偿的条款。这就是为什么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往往受到各种各样的奖励。即使是一旦东窗事发,或是轻描淡写的象征性的处理一下,或是调往别处另行重用,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就乐此不疲的想方设法的制造冤假错案,像“佘祥林杀妻冤案”就是政法部门绞尽脑汁制造的一起骇人听闻的冤假错案。当然,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隐藏着异曲同工的罪恶史。 
   
   中国是一个制造冤假错案的大国,尤其是中共执政的年代里,可以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制造冤假错案的数量是惊人的,堪称是世界“一流”的。但对水落石出的冤案的赔偿方面,却是扭扭捏捏的,哪怕是象征性的赔偿,对受害者而言,真是难于上青天。赔偿的艰难,不对制造冤家错案者加以经济上的惩罚,就不可避免的为制造冤家错案者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尽管笔者知道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对遭受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受害者而言,提出赔偿,尤其是获得是一个难于上青天的事情。因为在中国提出赔偿而获得赔偿的概率是相当低的,不到百分之十,还是象征性的赔偿。但是笔者还是不遗余力呼吁人们推动国家立法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追加制造冤家错案人员的赔偿。只有国家对人的精神损害加以重视并给以高额的赔偿和对制造冤假错案者加以经济上的惩罚,才能减少制造冤假错案的数量,同时多少也能避免像麻旦旦再次蒙受羞辱的事件发生。在此希望“佘祥林杀妻冤案”能够推动国家立法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当然人们对冤假错案不再持冷漠麻木的态度也是关键的一个因素,要知道一个简单的道理,关心别人,也是关心自己,因为我们生活在人权记录非常差的国度里,不知道那一天自己的人权会遭到侵犯。 2005年4月22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