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莫用内地维稳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香港问题》

冷万宝《莫用内地维稳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香港问题》


                       冷万宝
   
    9月22日在香港众多的在校学生通过理性、和平的方式上街请愿要求香港在2017年践行真正自由选举香港特首的主张,学生连续几天的发自内心的真诚诉求行动,不仅没有得到港府的理解与支持,相反却派出大量的警察抓捕几十名学生并暴力对待手无寸铁的学生。
    当这一丑恶行引发外界都为之震惊及关注的情况下,内地媒体对此视而不见、无动于衷、麻木不仁,如果内地媒体担心惧怕报道引起人们的联想而保持死水一潭的低调也就罢了。
    但是当香港警察过分使用暴力引发其他各阶层有良知人士的同情涌上街头声援并支持学生的主张及行动时,内地媒体却选择性地开口了,对学生的良好愿望及遭遇的不公对待只字不提同情及责怪警察乱用暴力对待学生,却血口喷人谴责同情学生上街的市民,不负责任地指责上街的香港市民同情学生的做法是“对法治的蔑视与伤害”。

一个有一向乱用法律及实施人治的社会竟然厚颜无耻地指责一个法治健康运行的社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这种做法就好像一个太监指责一个女人为什么不给他生出孩子一样荒唐。不过这次对港人的指责中要比指责内地出现群体事件时的措辞要有些进步,起码没有惯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煽动不明真相的人闹事”这样莫须有的诬陷词来对待港人,估计是这些媒体还有些自知之明,知道这些放在内地而皆准的诬词拿到港人那里恐怕是不吃他内地这一套的。
    不过内地媒体有一点说对了,说“法治是香港的一个突出标签”。香港确实是举世公认的法治社会,除非是不懂得什么是法治的官员或故意对法治概念混淆是非的人和社会除外。
    在香港的法治社会里,内地媒体搞这种虚张声势、狐假虎威、指鹿为马及拉大旗作虎皮的那一套在法治地方就很难玩的转,甚至是寸步难行。更何况内地的媒体跟港人在理解什么是法治本质上肯定是有着天壤之别,否则内地媒体不会那样指责香港人的做法。
    内地由于存在着官本位的传统恶习,法治在官员的脑海里就是他们喜欢看到的及符合自己的利益事情就是依法的,不喜欢看到的就是违反法治,就像1976年在北京天安门发生的“四五”运动一样,当时主导国家政治的官员因不喜欢这样的事情出现,就随意把推动社会发展的正义行动打成反革命行动,随后又因某些官员觉得那次行动符合自己的想法并觉得对自己有利就改变其性质说成是革命的运动。但对其后发生在1989年的北京民主运动更是因一些专横的高层领导不满而随意地被打成动乱或反革命暴乱事件,并且直到现在还因某些退休高官在制造的那场流血与死亡事件中受益,并因其影响势力还在左右事件的定性问题而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从以往发生的重大的事件来看,只要他们符合他们的意愿,他们所做的任何违背人性、法律的事情都会披上依法的外衣在光天化日之下为所欲为并认为那是依法行为,而这种所谓的依法行为在现实当中更不是不断出现,如所谓的依法拆迁、依法软禁、依法截访、依法窃听、依法拘留判刑,等等违背法治精神及强奸民意的行为可以说是层出不穷、比比皆是。
    这种因官员意志而决定发生及存在的事情是否符合法治的实用主义现象依然存在及大行其道,而且还是根深蒂固。带有这种所谓“法治”观念主宰社会,那么这样的“法治”社会就很难正常健康的发展从而滞后社会走向进步走向文明,并且是乱象丛生、遍地狼烟四起。
    然而可悲的是,这套在内地实施的“法治”体系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内地媒体不认真地进行深刻的反省其对国家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却妄图一厢情愿地想移植到真正的法治社会中,这种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做法所起的作用除了让港人反感及起到激化的副作用之外,还能起到什么作用。
    不过内地媒体的这一套对内地而言还是能起到一定的蛊惑人心的作用的,这从内地媒体评论上网民发言中可窥一斑,在这个“民可使由之,不知使知之”的社会中在愚民政策洗脑下,出现这种盲人摸象的现象一点也不奇怪。但不过这种愚民政策并不像文革时期那样绝对地行之有效了,在存在着东施效颦现象时,同时也遭到内地众多具有人权观念及现代法治精神的人士的质疑及反对,并不具压力凭良知支配自己的行为勇敢地支持港人的正当诉求,只要是正义的事情存在,哪怕存在的力量是弱小的,但总会有人站起来支持的,这就是被受压制的人或社会的希望所在。
    似乎有点偏离主题,还是回到内地媒体指责港人行为是在“对法治的蔑视与伤害”这件事情上来,内地人对法治的理解与港人对法治的理解肯定是不一样的,而港人对法治的理解是这样的,只要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是在遵法,人家香港的法律明明白白的写着公民是有自由权利的并且是可以享受的,而这种自由又不是抽象的,而且是可以践行的,不像内地宪法规定公民享受享有种种自由,但在现实中却是寸步难行,所以说港人上街的行为是法律不禁止的,所以当警察抓捕学生移交到法官那里进行法办时,法官毫不犹豫地依法办事把学生放了。这就是司法独立的好处,某一个环节出现侵犯人权的时候并不可怕,因为会有另外一个环节可以阻止侵犯人权行为进一步发展或扩大,这就是权力分割及权力互相制衡给公民带来的权利保障及人参安全,而不像内地司法机关往往成了某些官员的工具,或成了政法委助纣为虐的帮凶,这从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多年来的横行霸道及所作所为,对内地的媒体而言恐怕不会一点状况都不了解吧。
    周永康时代所实施的“维稳压倒一切”的方式来治理国家,不仅没有解决存在的民众冤情和受到各种伤害的问题及让社会处于稳定状态,反而制造了更多的民众冤情和种种的不稳定因素,这种现象在内地恐怕不是什么秘密,也不是什么新闻的,拿出超过军费的费用来维稳社会其结果是适得其反,导致民怨沸腾所谓群体事件遍地不断涌现,同时也助长的官员肆无忌惮的疯狂的腐败,看看目前腐败官员所贪污受贿的触目惊心的巨款和大量的国有资源被鲸吞及蚕食以及生态环境遭到史无前例的破坏等等违反法律的现象的存在。一个几乎是处于无法无天的社会,内地媒体却厚颜无耻地指责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港人在践行自由权利时是“对法治的蔑视与伤害”,简直是贻笑大方自不量力缺少自知之明。
    没有任何一个人不希望自己生活的社会是处于不稳定的姿态之中的,但社会的稳定是需要基础的,而这个基础是离不开公正、平等、自由这些最基本的条件的,不具备这些基本的条件的稳定,那是虚假的稳定,就像一座大厦建立在沼泽地或沙土地一样,迟早塌陷或倾倒的,这种以“稳定压倒一切”治国方式已经把国家引入了重重危机的边缘之中了,这种只强调稳定而忽视及蔑视稳定基础的做法已经是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了,显然新执政的领导人已经看出这一危险的现实,并准备在即将召开的四中会议上确定“依法治国”的方针。
    在内地只强调稳定不讲稳定基础条件做法都无法行得通的情况先,再用内地过去维稳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香港问题,其结果只能让香港走向灾难,因此希望内地高层领导人理解包容港人的政治诉求,真正兑现及落实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和基本法的实施,让一国两制得到名副其实的落实。
    2014年10月1日于长春
   
   
   冷万宝《莫用内地维稳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香港问题》

(2014/10/03 发表)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