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你们误解了刘刚先生——给纪晓峰先生书》

冷万宝《你们误解了刘刚先生——给纪晓峰先生书》


  
                                    冷万宝
  
  
 晓峰兄:
   

   首先对先生不辞辛苦帮我整理并发表《狱中手记》所做出的工作表示真诚的感谢!
   在你所发表的《狱中手记》前,我看见先生撰写了一个《编者按》,其内容好象认为刘刚先生目前已经放弃了民运的工作,对此似乎又持一种遗憾及批评的态度。从表面上看,也许是这样,甚至有些人可能确实是如此。晓峰先生大概看到,刘刚先生近来在公开的场合上较少参加民运的活动,从而误以为他放弃了民运工作。
   
   事实并非如此。远的不说。在国内所做的工作也不说。他自从出国之后,始终没有放弃为民主事业尽其所能,只不过是改变方式,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国内而已。国内由于存在着诸多方面的、不利民运发展的因素,因此,需要一些对国内(这一点尤为重要)、对外界情况了解更多的人,来向国内人士提拱一些有利于民运良性健康发展的建议及在其它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刘刚先生在这方面做得很多、很好。
   
   还记得国内由于王丹等人在95年被捕入狱后民运所出现的近两年的死寂状况吗?而在97年打破这一长久沉默状态并进入一段小阳春时期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刘刚先生等人的审时度势并促使国内异议人士进行运做所形成的。至于其它方面,考虑到一些安全因素,我在此不想涉及。我只想谈一点刘刚先生在人道方面对国内朋友所做的一些努力。
   
   可能没有多少人知道或者可以想象到,国内的异议人士在经济方面的窘境。尤其是我们这些从狱中出来的人。这些人大多拥有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加以,这些人又往往是体弱多病、寻找工作又常常受到官方限制的人。这在东北尤其厉害。而且我们民运人士为了不放弃我们所追求的理念,往往甚至不惜举债来维持民运的运作;有时甚至筹办民运小厂:联合数个民运人士,举债办小厂,希望能解决经济问题。结果却被警方认为是为了搞黑窝聚会,没有干上半年时间就被迫倒闭赔本。几年下来,我和唐元隽、粱立维等人竟欠了5万元的债。如果没有刘刚先生的大力慷慨帮助,我们举的债恐怕要比这一数字高得多呢。
   
   去年安福兴病危时,刘刚先生一获悉这个消息,便一马当先为老安寄来医疗费用。这事发生在很多人出奇地冷漠、麻木的同时,让不少朋友和安福兴的亲人,感到莫大的安慰和鼓励。
   
   刘刚先生就是如此这般地继续为国内做了大量务实的工作。没有想到还有人对他产生一些令人遗憾的误解。每当我把这些误解告诉他、并建议替他澄清时,他总是回信坦然地说:“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脚踏实地地做事。其它的让它随风而去。”也许是因为我们作为难友在一起受难的时间长一些的缘故,我们都知道刘刚先生的为人。他是一位正义感、责任感极强、并且不畏强暴、无私、坦荡的人。正是由于这点,我们大大地受到他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与他在辽宁省蹲监坐狱、被释放之后的大多数民运朋友,有较多的人继续从事民运工作的原因之一。
   
   刘刚先生在狱中说过这样一句话:“一百个人的力量,有时往往不如一个人的力量。”从这句话里,我们不难猜测刘刚先生为什么不公开参加民运活动的真正原因。实际上,刘刚先生所说的那句话,即使在今天,依然有着令人不可忽视的反思作用。
   
   我希望晓峰先生和其他对刘刚先生有所误解的人,能够通过这封短信的澄清,对刘刚有进一步的了解。最后我想说一句,民运工作固然需要一些明星似的民运人士,但脚踏实地默默地为民运工作的人士,更是不可短缺的,尤其是国内,我们大大需要刘刚先生这类的志士。
   
   此致!
   
   冷万宝上2000年12月25日于长春家中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