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律师也是弱势群体》

冷万宝《律师也是弱势群体》

   
                                   冷万宝
   
   律师在人们的眼中是1个很风光的行业。他们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就可以让自己名利双收。但细心的人们翻过律师辉煌的表层,就会看到他们内里的处境苦不堪言,简直是如履薄冰、如踩钢丝,不知什么时候一不小心,就会跌落下来,不是跌落在地上,而是跌到痛苦的大牢之中。
   2004年司法部的报告说,中国律师的数量仅有10万多人,其中蹲监坐狱的不少。律师冤狱最多的罪名来自《刑法》306款。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近50%。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的80%;因违反第306条而被怀疑和遭遇处罚的刑事辩护律师仅北京一地就已愈百人。《法制日报》曾经报道:1997~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如果加上律师在近3年的遭遇或冤狱的数量,每年按100数量来算,那么在中国至少有800名律师遭遇到各种处罚或惩罚。

   
   第306条到底有什么样的“诱惑”,让那么多的律师跌进“陷阱”呢?此条的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界把它称为“律师伪证罪”,又戏称为“死亡条款”。
   
   此罪名的含糊性和随意性导致了大量律师的身陷囹圄。而司法机关也常把它当做报复工具,来打击那些拿出与司法机关相左之证据的律师。2004年5月18日,安徽省1位颇有名气的律师王宏柱,在给被告人辩护的过程当中、拿出被告被逼供的证据、证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时,公诉人立时恼羞成怒,在辩护还没有结束时,就以涉嫌“伪证罪”拘留了王宏柱。在超过羁押期后,检察机关认定这个涉嫌成立把他正式逮捕。事实上,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拘留或直接逮捕律师的权力,根据刑诉法规定,这个管辖权属于公安部门,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不属于检察院的工作范围。
   
   当然,公安机关利用《刑法》306条拿下律师的案例不少。东北人王一冰与王玮夫妇从事法律工作已经20多年。他们于1996年10月来到昆明,创办了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翌年5月初,云南省弥勒县农民何桂芬找到王一冰代理她未婚夫童金祥的案子。6月13日,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当庭翻供。因此,检察机关怀疑王律师在此案中作梗。公安机关随后便以涉嫌伪证罪把他拘传、逮捕了。弥勒县检察院在1998年11月以涉嫌伪证罪对他提起了公诉。他尽管后来无罪释放,但已被关押了2年。2000年初,精神和生活均陷入困境而贫病交加的他们在卧龙寺出家了。
   
   律师因其它罪名入狱的人数也不少,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而事实上,律师根本就不是涉嫌此类犯罪的主体。
   
   正是由于律师职业风险性高,更多的律师不愿意做刑事诉讼辩护的工作。以北京为例:“据北京律师协会提供的数字,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在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案件中,有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我辩护。
   
   “律师伪证罪”一方面让律师的处境都岌岌可危,另一方面导致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个行业竟然有千分之8左右的人轮为囚徒,而且有80%是冤狱,在世界来说,也许算得上是千古“绝唱”吧。看来,在法制不健全的人治时代里,律师尽管精通法律,却也难免轮为弱势群体。人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没有谁能预料到自己在何时轮会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包括律师,甚至是党的总书记。
   
   (2005年9月23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