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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

冷万宝《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以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你院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认定我犯有反革命集团罪的判决之后。中法能对其给我造成的各种损失能负一定的责任,最起码能为你们对我的错判,向我道一声歉,如果真的这样做,我是会非常感动的,并会认为自己能为你们交一次失误的学费而感到自豪。然而事到至今,却令我失望,你们连这样的一个机会都不给我。很显然,像我这样的一个小小的错判的草民,比起当初错误的认定国家主席刘少奇是大工贼、大内奸、大叛徒的决定,以及错杀的史唐枫等人的案件相比,确实是没有资格为你们的失误交学费的,更谈不上为你们提供一次汲取教训的机会。也许这一次我又犯了自以为是的错误,就像 89 年我参与组织工人上街游行支持学生反腐败的行为自以为是爱国行为一样。 我原打算放弃因中法的错判给我造成的各方面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一下自己崇高的精神境界。但是由于下面几种无法阻止的原因,使我放弃了最初的打算。 
   一、 也许是人的本能的需要 
   也许是人们自我保护的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强的原因,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而打起官司。当我看到被侵权的人士,一场官司打赢下来,顷刻简便腰缠万贯。看见这种情景,不能不让我自己怦然心动。侵权者使用名人一张不经本人同意的玉照就可以被索赔数万元。那么我的人身自由不经我同意就被剥夺了近三年时间(另外五年被保留的冤狱暂且不论),而且是过着非人般的生活。在这个自称一贯尊重人权的国度里,难道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连一张照片的价值都不如?在当今政府号召向钱看,而很多人又纷纷下海的时代里,自己一夜之间因被侵权而成为大款何乐而不为呢,这样千载难逢的好时机,我能放弃吗。由此及彼,我忽然发现了一条真理:人的本性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是相通的,那就是人一旦遇到能满足欲望的机会时,什么道德、什么崇高、什么信念、什么原则,通通不在话下,尤其是当不受制约的权力遇到人的欲望--人类本性中最为强大的力量时,更是如此。为此,我也明白了社会上的腐败为什么如此猖狂的原因,明白了陈希同为什么要坚决镇压要求反腐败的学生运动,原来是为了扫清满足欲望的障碍,以便让手中的权力为满足欲望的需要,创造更大的机会。欲望猛如虎,我这个小人物也难以免俗,虽没有权力为满足自己的本能提供机会。但有幸有了被错判的机会,何不用此机会索赔一点面包来维持自己难以维持的生存本能的需要。 
   二、 生存的需要 我以为法院能有点恻隐之心,能为不应该为你们付出代价的我,承担 一点道义上的责任,出面帮我恢复原来的工作,让我过上一个正常人的生活。要知道,由于你们错判我三年(另外错判的五年暂且不论),给我带来的是什么恶果。首先是造成了我丧失了寻找工作的机会(现在招工单位的条件,年龄在 35 岁以下)。我上次去你们法院,发现地上很脏,不知道法院是否需要清洁工,如果需要,我是很愿意做这份工作,我目前确实需要工作,我现在靠父母的退休金度日。其次,由于法院对我的错判,给我的家庭不仅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而且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我父亲由于没有承受住法院对我错判的打击,患上了严重的脑血栓。即使这样,还要抚养我的孩子(孩子在汽车厂子弟学校读书,由于我已不是厂职工,孩子读书是要交高额学费的)。我没有工作,别说法律规定的尊老爱幼的义务履行不了,而且连自己的生存都成了问题。我实在不愿意让我的生存权问题,给一贯宣传特别注重生存权的中国政府脸上抹黑。 
   三、 健康的需要 我由于长期在狱中过着暗无天日的非人道的生活,致使我的身体是每况愈下。试想一下,当一个人长期处在饥饿、寒冷、炎热、小病不断、大病几乎丧命( 90 年在长春市铁北看守所一场中毒性痢疾险些让我丢掉性命),以及身体被狱警接连不断的惨无人道的摧残:在带脚镣、蹲小号、被严管、拳打脚踢、皮鞋踹、导管灌食,甚至把电棍塞进嘴里,还有每天的十五、六个小时的强迫劳动等环境里,其结果是造成我身体多种疾病缠身,如风湿性关节炎、滑膜炎、左腿肌肉萎缩,双腿经常疼痛不已。手指说不一定什么时候就会疼肿起来,左胳膊肘关节多次被扭伤现不小心就脱臼。踹伤的颈椎、肩周部分周期疼痛,每次发作起来几乎让我卧床不起,以及肛瘘等病,以上各种疾病(除肛瘘做过手术,而手术费用差不多用掉我父亲半年的退休金)由于家庭经济负担沉重,至今不能去医院进行身体全面检查和治疗。 
   四、讨个公道 我怎么也不会想到像我需要一个奉公守法、平平常常的,扔进人堆都找不着的人,竟能被政府认为是一个反革命犯,我怎么也不会相信法院会相信这件事是真的,但是法院真的认定我是一个反革命犯,并且还判了重刑。尽管如此,我至今还是难以相信这是事实,就我的出身、我的经历、我的背景会是一个反革命犯? 在三年自然灾害的某一年里(生日对小人物是不重要的,写信时没有想起来),我出身于一个普普通通的无产阶级的工人家庭里,家庭成分是下中农。这样的成分,在那个荒唐的重视成分的阶级斗争的年代里,虽然比不上贫农、雇农那样扬眉吐气,但也不像富农、地主那样低三下四的活着,不显山不露水的成分,也就决定了我的学生时代像其他的平平庸庸的学生生活一样没有什么特色,用当时所宣传的时髦套话就可以一览无余地概括出来: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在火热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年代里,在党的怀抱里过着幸福的生活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幸福得能把天天吃的窝头感觉成白面馒头,把萝卜咸菜当鸡大腿啃)。八十年初,我进入长春市第一汽车厂里工作,不仅成了领导阶级的一员,而且还成了国家的主人翁。在工厂里干过装卸工、刀具磨工。工作的表现。不是老王卖瓜自卖自夸,毫不夸张地说:像一颗革命的螺丝钉,那里需要就被拧到那里,一直被拧到进了监狱为止。在工作期间,由于受不了知识就是力量的诱惑,开始了自学高等教育课程,在功夫不负有心人的关照下,经过五关斩六将的考试,获得了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结业证书。正当我想在人生的白纸上画最新最美的蓝图,报答生我是娘,救我是党(如果没有共产党,自然灾害那几年还不饿死我)的救命之恩时,监狱却毫不犹豫地向我敞开了阴森恐怖的大门。 
    我入狱的唯一毛病就是喜爱读些书,也许这个原故,我结识了一些趣味相同的朋友,这可能就是古人所讲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写照吧,于是从 83 年开始就有了民主沙龙聚会(这就是 89 年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的证据),聚会谈话的内容即对列宁所讲的思想这种东西,是任何东西也压不住的,你越想压制思想,思想反而传播得越快的话感兴趣,也对马克思所说的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和专制的唯一的原则,就是使人不成为其人的话感兴趣。当然,也免不了谈些有关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的思想。但是谈论更多的还是有关自己国家方面的事情,人既然生活在社会上、国家里,那么社会上、国家里所发生的和存在的事情,也就自然而然的在彼此交流之中出现了。这也许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存在在决定社会意识在起作用吧。也许正是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在中国继续发挥作用的原故吧,北京才发生了一场旨在要求政府反官倒、反腐败、反通货膨胀的学生运动。学生运动的出现,尤其是得到民众支持的学生运动。对政府来说应该是件好事,至少是提醒了政府应该重视人民所关心的事情。政府理应接受学生提出的合理要求和尊重人民对其的监督。游行、示威、请愿等公民权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监督政府行为的一个具体的体现。如果公民权利得不到政府的尊重,那么谈公民享有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利无疑是一句空话。但令人悲哀的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真的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真的成了一句空话。于是一系列的悲剧就被强行地制造了出来。也许当我面对着濒临死亡线上的绝食学生;也许当我面对着学生和市民惨死的事件时,而昧着良心背信弃义的一政府保持一致,或对此无动于衷、袖手旁观的话,我不仅不会妻离子散、家破人病以及饱受铁窗之苦、牢狱之灾的下场,而且我会有一个苟且偷生似的圆满幸福的家庭,甚至有可能混个人民公仆、弄个一官半职的结局。但最终良知还是驱使我选择了国家有难,匹夫有责的信念,于是就有了两份口述起草的《告车城人民书》和三次参与组织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工人上街游行支持学生运动,反对暴力、反对流血,并希望政府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爱国行动。然而这一善意的理性的合法的非暴力的爱国行动,不仅没有得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反而遭到了政府的恶意报复,不顾我身卑未感忘忧国的做法,把我打入监牢。 本来政府认为我是反革命犯时,我对法律并没有失去信心,因为当时我相信自称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会维护宪法的尊严,帮助我摆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但结果令我大失所望和愤慨。法院不仅没有对政府提供的破绽百出的反革命集团罪的材料提出质疑和撤消对我这一非法的指控,反而随后认可了政府这一违法行为。于是本来法律明确的、可预测的、可靠的行为框架,在法院的手中成了任意、善变、难以解释的东西了,从而导致了一个因热爱自己的国家和行使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的人被判了重刑。如果这件事发生在那个连国家主席的生命都保不住的荒唐时代里,也许是冰山一角不值得一提。但是这件事情发生在人们对人权、民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追求的时代里,不能不让我感到作为一个中国人是那样的不幸和悲哀,而且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一个铁的现实: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保障不了一个普通百姓的安全时,那么将同样也无法保障国家主席的生命安全。那是因为在无视法律的国家里,每个人生命安全都是难以保障的,在这样的国家里决定一个人命运的,不是法律,而是独裁者的权力,而国家机器无非是满足权力为所欲为的工具罢了。 
    但历史似乎并不总是按着权力随心所欲的方向发展,社会自身的力量也在不断地挣脱羁绊向着进化的方向发展,这也许就是人们期待的历史潮流吧。人大委员长乔石在今年的人大会议上强调要在法律上、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促进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这也许就是社会进步所表现出的一个方面吧。我不知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决定,是不是对乔石先生在人大会议的讲话精神所做出的回应。如果是这样,我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维护、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尽早撤消我另一反革命煽动罪名。如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能这样做,不仅能为促进重新评价 1989 年民运开一个先河,也能为促进中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起到积极的作用。尽管这样做会困难重重、压力不断,但我相信,只要法院本着司法独立的精神尽自己的职责,这个问题是一定能够解决的 [ 想当年,几乎所有在中共会议上的人(除陈少敏女士外)都举手同意开除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党籍,并认定他犯有种种莫须有的罪行,但最终还不是翻了案 ] ,我相信这一天总会来临的。 

                      此致!
                                             冷万宝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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