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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

冷万宝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


    

   
    
   

   《北京之春》00年5月号
   
   (吉林)冷万宝
   

   第一:缺少反思、悔过的《白皮书》
   
    中共在2月18日发表了一份《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这对曾经视人权为“洪水猛兽”的中共当局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如果要了解了发表《白皮书》的本意及历史、现实当中所存在的明显的严重的人权问题时,难免不让人对中共当局在对待人权的实质态度上而感到失望。 1、无反省、悔过的《白皮书》
   
    笔者在此对白皮书发表的真正目的(显然是针对民主国家准备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谴责中国践踏人权议案而作的)不作什么评价。但对白皮书中所阐述的内容与中国公民在历史及现实中的人权状况所存在着巨大的反差这一点,尤其是中共在白皮书中并没有对其建国之後所制造的大规模的一系列的践踏人权的行为,不仅没有作出任何的反省及悔过,反而还把践踏人权的行为美化为是“在维护和促进人权”,并把人为造成的灾难轻描淡写说成不可避免的“挫折”。对这肆意进行扭曲及掩饰的做法,不能不说说看法,不能不提醒人民不要忘记中国50年中所发生的悲剧及要敢於面对我们的人权状况。因为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在告诉我们:忘记历史的悲剧,不仅要从蹈覆辙,而且也无法建立起遏止产生历史悲剧根源的制度。因此只有当我们能够正视无论是历史上的,还是现实中所存在的人权问题时,我们的国家才能真正从法律上、制度上走向保障公民权利的道路上来。
   

   2、生存权在中国
   
    白皮书称“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 上述说法,实际上是对中国50年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闪烁其词的概括。对中国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中共在建国後的50年当中,可以说是绝大部分时间里,是处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在那个中共当局号召人整人的社会里,就连国家主席、元帅、将军的生存权、发展权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数亿普通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充其量不过是当权者疯狂践行乌托邦的牺牲品罢了。在那个坚持“宁要社会主义草,不要资本主义苗”的社会里,中国人民能够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也许那个“三分天灾,七分人祸”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所造成的饿死的至少3000万人的生命,以及在文化大革命中亿万人整日生存在恐惧之中,并感到朝不保夕的灾难场面,能算是对“中国政府一贯尊重人权,积极致力於促进和保护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说法的最好的解释吧。至於在当今时代所发生的震惊寰宇的89年“6、4”惨案,恐怕更是对中共当局所说的“始终关注生存权”的最有利的论证吧。 即使中国人民在後期的20年来,生活水平是比以往的历史时期有所提高。但比照其它在此之前各种条件不如中国生活水准的国家,而在後期发展成发达或中等水平的国家如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等而言。中共当局还有何颜目自吹自擂,夸耀所谓的辉煌呢?更何况中国今天所达到的生活水准,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并非主要是什么“英明决策”、 “一贯尊重人权”的产物,而是中国人民通过不断的冒着生命的危险挣脱精神及组织上枷锁争取到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为了解决吃饭的问题私下分田的做法,就是非常的一个典型而又非常普遍的一个事例。况且今天的经济发展谁又能说不是建立在千百万普通人、尤其是那些几乎把一切都献给国家的国有企业的工人所付出的昂贵的代价的基础之上所换取的呢?但如果中共当局不再把人民为了争取生存权、发展权而冲破其束缚的行为视为犯罪的做法,算做“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的丰功伟绩的话,显然那些为了争取完整的生存权、发展权而死去的冤魂,尤其是那些死前被残忍的割断喉咙、摘掉肾脏以及在精神上彻底被摧毁的人们,以及那些被生活的重担压得有气无力的失业者、被称为盲流的农民、辍学的儿童等等被就业、失业保险、医疗保障、商品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所抛弃的人们,对此也许无话可说。 逝者如斯,苦难者欲说无声。但是作为生者或有良知的人如果面对谎言而无动於衷或是自愿的遗忘历史悲剧及无视现实中所存在的严重的人权问题的话,那无疑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
   

   第二:略议中国公民所具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实质
   
     《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称“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及‘目前,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实质是怎样的呢?但如果对中国的选举制度及选举的过程上来看,人们就能真正的明白了中国人享有的所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包含的实质内容了。
   

   1、不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每一个公民具有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被看作衡量公民是否真正具有选民资格的标准,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条款,在公民的身上是否能够真正的体现出来。但由於这一标准或这一法律条款被另外的规定所限定,就是你、我、他首先必须天然的、历史的服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或群体的领导--也就是说必须接受垄断政权的政党的领导。在这样的前提或条件下,中国的普通公民实际上就被法律量化成了具有等级身份的对象,因此说中国人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将因人的信仰、身份、地位、权力的不同而造成其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属性也是不相同的。从宪法的内容上来看,不难看出这一点。宪法上明文规定,中国这个国家必须要由中共来领导,仅这一点就否定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中国人又不是中共党员的话,尤其又不是中共的高层领导人的话,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国人所拥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手中所拥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就自然而然的不能等量齐观了。至於宪法所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条款,实际上也就成了掩耳盗铃的东西了。
   

   2、没有实际意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别无选择的选举过程 在中国尽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及人权白皮书所言“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并称“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於公民的身份、地位、权利已被法律所规定,并被量化成为不同的等级,因此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人的过程当中基本上也就是因人而异了。首先是通过立法制订《选举法》的方式把绝大多数的中国人从选举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范围内排斥出去。其次是国家机关的候选人基本上是由及少数的人或特殊小群体认定推出。这一点从人大代表中所流传的“我选你举”的顺口溜就不难理解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所潜藏的真正含义,作为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都能发出这样的感慨及无奈的声音,那么选举过程对普通的公民而言是怎样的过程呢? 首先对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并没有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就是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也不过是举举手或按按表决器履行一下自己的所谓的选举权而已,说白了就是把早已内定的候选人举行一下合法化的仪式义务罢了。至於所谓的基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更是走走形式而已,甚至连选票都有人替你填写。话又说回来,即使是本人填写,谁又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呢。其次作为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如果谁想要践行一下被选举的权利,即竞选人大代表的话,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的,甚至要落得个入狱的下场,陕西省一个叫赵常青的年轻人就是因在98年要竞选人大代表而被关进了监狱。北京的高洪明等人在98年也因想参加竞选人大代表,遇到了很多的麻烦。即使是普通的人大代表如想推出自己认定的国家机关的候选人,搞不好是要受到领导追究的,轻的说你“打乱了组织的安排”。重的说你有阴谋,是要受到调查的,并且要受到处分的。在实行“枪打出头鸟”、“出头的缘子先烂”的政体之下,对“敢为天下先”的人士来说,大多数人是绝对没有好下场的。 选举本来是各种对立的力量和思想实行一系列妥协的结果。但当选举制度如不与多种政见的充分表达紧密相连,并且在不存在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普选的条件下,而且社会信仰及选举过程又是在被操纵的情况下,选举制度不过是使政权把持者合法化的工具。所谓的选举,不过就象计划经济时代生产的商品一样,买不买由不得你、我、他来选择。这样的选举制度,如果能称得上是充分的体现出民主的内涵及公民享有充分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话,那么当年墨索里尼称他的政治制度是是世界上最民主的话,与此相比似乎也不算太过份了。但历史毕竟是历史,谎言是无法所掩盖历史真相的。 如果说现代社会把公正、自由、竞争的普选制度视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及交替的唯一的合法方式,那么因此可以说这条标准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的选举是真正的选举还是伪选举的试金石,同时可以说这条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是否享有真正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础。
   

   第三:略议言论、出版自由在中国
   
    言论、出版自由是人类表达思想自由的一部分。人有表达的自由,但表达的自由不仅仅是局限於对日常生活的表达,更重要的是人们可以对其所生活的国家中的社会制度、政治及国家领导人有通过运用言论、出版表达自己的看法及主张的权利,并且通过此方式影响国家的决策及间接的参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尽管《白皮书》称“国家大力发展新闻出版事业,为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提供良好的条件。”但这一人类之最基本的自由,在中国的状况是怎样的呢?
   

   1、 宪法上的缺陷 对言论、出版的限制及阻碍最主要的方面是来自宪法。尽管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但由於宪法规定某种思想、体制不允许人民对此提出疑义、批评及反对的限定,其结果就导致了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就成为一纸空文。
   

   2、 对媒体的管制 对言论、出版的限制不仅来自宪法的规定,而且来自中共当局对言论、出版的严厉的控制,这方面从国家主要?斓既酥髡拧罢渭野毂ā保ㄊ导噬险馐敲飨缘?在剥夺普通人办报的权力),并要求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宏扬主旋律”的做法上来看,不难说明这一点。实际上这种对媒体的要求是非常可笑及荒唐的,什么叫“正确的舆论导向”及“主旋律”,即使依靠权力称自己是真理的拥有者的独夫能解释这一问题,但历史对这一丧失理性而制造的梦幻,最终还不是给予了无情的摧毁。二十年前的集党政军大权於一身的华国锋主席不是要求媒体对他提出的“两个凡是”当做“主旋律”进行宣传吗,但结果还不是以可悲的结局收场。 中共当局始终如一的对言论、出版的控制,不仅让普通的公民难以行使言论、出版的权利,就是对没有掌握实权的官员也是如此。当年就连胡耀邦主张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文章,都要受到中共主管宣传部门的抨击,说是“反对毛泽东思想”。周扬因发表一篇有关《人道主义与异化》的文章,不仅遭到肆无忌惮的批判,而且最终被气死。试想一下,就连中共的高级官员在言论、出版方面都要受到无情的打击及迫害,那么普通公民在这方面的状况会是怎样的呢?

3、 以言治罪仍是中共统治压制言论、出版的一个手段 臭名着著的“文字狱”虽然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上盛行,但比起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把“文字狱”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尽管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尽管毛泽东说过:“让人们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的话,尽管邓小平说过:“革命的政党,就怕听不到群众的声音”的话。但是人民一旦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时候,一旦超出他们认可的程度时,就马上撕去虚伪的外衣动用专政的机器,对人民是“大打出手”残酷镇压。 55万的知识分子在57年一夜之间被打成右派摔进万丈深渊受尽炼狱之苦,就是毛泽东的“阳谋”的杰作。毛时代不仅在对待普通的持不同政见者,采取诸如先割断喉管、摘掉肾脏後枪杀的等残忍的方式消灭异己分子,就是对待持不同政见的国家主席、元帅、将军等国家领导人也是常常以革命的名义把他们从肉体上消灭掉,以达到“一言堂”的目的。毛的专制并没有因其死亡而结束,而是不断的再延续。在西单民主墙期间,当民主派人士反对邓小平所反对的专制的“两个凡是”时,邓小平不是也支持吗,但当民主派把矛头指向他的专制时,便禁不住大发雷霆,把民运人士纷纷投入监狱。而这种不容忍不同声音做法,可以说是在89年动用坦克、机关枪等重型武器制造的“6、4”惨案的过程当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并且可以说这种镇压的余波并没有随着邓的衰老及死亡而停止,而且至今是绵延不断。 对言论、出版的限制及扼杀,不仅造成文化的沙漠、精神的荒原、道德的虚无,而且也是造成中国出现灾难所在的重要的根源之一。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建立起相对於政府的司法独立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制度。只有让各种思想在自由的市场中公开的平等的竞争,才是获得真理的最佳方式,而政府对思想的任何限制,都可能阻碍对真理的追求,这是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的定律。
   


   第四:略议结社、组党、游行、示威自由在中国
   
    结社、组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思想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权利,然而在中国当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常常得到的根本不是《白皮书》所称的“依法保障”,而是极其悲惨的结果。
   
   1、 结社、组党自由在中国 在中国除了中共严加控制的八个花瓶党及所谓的社会各种群众性的组织之外,在中国不存在着任何的合法的反对党,而且也不存在着被官方认可的任何独立的民间社会的团体。这从中共建国之後的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不难说明这一点。尽管在这50年的历史里,出现过中共认为的反对党或是民间社会组织,但大部分是中共为了迫害异己的需要,而制造出来的,如“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此冤案造成87000多人遭刑讯逼供而终身残废,16000多人含冤而死,总计346000多人因此遭殃。)就是很悲惨的一个说明。而中共对民间社会中自发形成的团体,向来是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象。远的不说,就是近年来对所出现的反对党或独立工会及人权团体的打击力度不但没有减弱,而且有不断增强的趋势。 当代中国真正的反对党的出现,是在98年6月诞生的中国民主党。尽管中国民主党顺应了第三波民主的浪潮而产生的,并且通过合法的方式很快在全国绝大多数的省市建立了起来了筹委会及在国内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最终还是被中共为维护其垄断政权的地位及特权阶层的利益的需要而镇压了,并将王有才等众多的中国民主党创始人关进了监狱。中共不仅在对待反对党时采取残酷的镇压,就是对主张建立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民间组织的做法,也是决不心慈手软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甚至象民间创办的“中国人权观察”、“腐败观察”等组织,都不允许存在的情况下。那么《白皮书》所称的“社团组织活动都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说法,岂不成了梦中之花、水中之月了吗?
   

   2、 游行、示威自由在中国 游行、示威的权利不仅是公民表达思想及建议的一个方面,而更重要的它是监督政府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手段。当社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公民通过行使言论等其它的权利不能促使政府解决问题时,游行、示威权利的运用就是敦促政府解决?侍獾淖詈梅绞健O匀徽庵址绞娇梢蕴嵝颜郎缁崴嬖诘木咛逦侍猓员?促使政府尽快解决问题。然而中国政府似乎是不这样看待问题的,从邓小平所说的“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日子还能过吗”的话及相当多的官员把公民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当作“闹事”的事情来看。不难看出中共对游行、示威权利无视的态度。另一方面这个自称是“人民的儿子”的邓小平,实际上根本就不相信人民,并且是把人民当成了“刁民”。众所周知,在中国有几个老百姓没事去“上街”,即使老百姓有事时又有几人去“上街”呢?容忍可以说是中国人民最基本的性格,不到最万般无奈的时刻,是不会行使公民这一天赋的人权。76年的“4、5”运动是人民在专制的社会里无法生活的情况下,才自发的聚集在天安门广场上。89年民主运动的产生根源,是由於人民的生活状态受到了官倒、腐败及通货膨胀的严重威胁之後,才迫不得已又一次聚集在天安门广场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但这两次善意的壮举,不仅没有得到“人民公仆”的公正的回应,相反却遭到了暴力的镇压,尤其89年的民主运动遭到的镇压更是惨烈的,致使当时所造成的创伤,到今天也难以愈合。 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必然导致官员作威作福及肆无忌惮的腐败现象。这就是中国社会为什么会频频出现灾难的根源及现实腐败问题无法解决的症结。而解决社会这一问题的所在,显然是必须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让中国的社会按照现代社会理念的要求进行运作,形成制衡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
   

   第五:略议司法部门与人权的保障
   
    中共在建国之後,在政治、司法领域制造的冤假错案,可以说除了苏联之外恐怕是无它国可比。但《白皮书》对此是只字未提,只是称“近年来,为严格执法,加强在司法各个环节中对人权的保护,全面推进依法公开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及“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
   

   1、 超长羁押及非人道的生存处境 超期关押犯罪嫌疑人员在当今的中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严重问题,在这里不提那些被关押时间长达三年以上、甚至十几年未决的人员,就是一般的嫌疑人员也要被羁押一年以上,用看守所流行的 “人一旦被羁押,就要最起码的要度过3个月打底,6个月发芽,9个月开花,12个月结果的漫长的羁押岁月。”的话,基本上反映出了超期羁押的真实写照。 被羁押的人员基本上是关押在看守所里。看守所对中国人而言,是一个非常令人畏惧的地方,在那里要遭受各种非人的待遇:每间牢房关押的人数,要超过规定人数的三倍以上,白天要有秩序的拥挤在一起坐板(夏天每个人就感觉跟蒸笼里的包子似的),晚上有很多人睡在水泥地上(冬天的感觉不会比冰窖要好些)。由於牢中的伙食是定量的,每天是9两粮(如果能保障的话),而且菜汤又是没有一滴油,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关押的人只要超过一星期之後,每天都会有饥肠辘辘的感觉。为此,不少人因这一问题,也不得不迫使自己与警察、司法机关合作,交代他们想要其交代的问题,目的只是希望早日解除羁押快到劳改队服刑。羁押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两个方面,就是不断的遭到体罚和虐待。这种情况一方面来自牢中的牢头狱霸,另一方面来自警方的刑讯逼供,有罪的会尽快招供,无罪的也能屈打成招。
   

   2、 法院审判案件明显的存在走形式的问题 法院在过去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基本上是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进行运作。由於法院对审判的案件存在着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及审判委员会事先定性的制度。为此在法官无法独立审判的情况下,开庭只不过是把开庭之前早已内定好的判决走一下形式罢了,这从报纸上报道的被屈打成招的案件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定、并被判死刑的消息,也不难说明这一点。但这种形式也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而这一点在审理持不同政见者、中国民主党成员的案件上是最明显不过的,既不让所谓的“被告”在法庭进行充分自辩,也不让律师到法庭来对所谓的“被告”进行辩护,甚至采取变相的秘密审判的方式进行,以阻止亲朋好友及其他关注案件的人士来法院进行旁听。 法院本是维护公正的最後一道防护墙,但由於中国的司法部门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常常又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仅在保障公民权利面前显得软弱无能,而且还常常成了助长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工具。
   

   3、 监狱虐待被监禁人员屡见不鲜 监狱是中国政府关押政治犯及刑事犯的地方。尽管《白皮书》称“监狱机关坚持依法治监,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监狱的政治犯及刑事犯一方面在维持最底(甚至是吃不饱)的生活程度的情况下,用劳动的血汗养活大批的监狱警察。另一方面又要遭受警察各种各样的凌辱和强暴。在监狱里被关押的人员经常是处在带手铐、砸脚镣、遭电棍、蹲小号、进严管、被“洗脑”的状况下生活,警察把这种做法称之为管理犯人最有效的方式,并认为 “没有对皮肉的‘帮助’,达到改造犯人的思想或灵魂,那只能是一句废话。”监狱一旦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进行管理的话,那狱?械姆溉说拇尘涂上攵耍怯新糯纬鱿?犯人自杀、逃跑或报复犯罪的事件,也就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
   

   4、 司法赔偿难上青天 一个公民无辜的遭到冤狱,得到司法赔偿本应是一种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无奈的方式。这是因为人一旦遭受冤狱之後,无论是在心理方面,还是在精神方面所受到的伤害,是任何金钱都无法补偿的,何况目前的《赔偿法》还没有对精神赔偿这一条款。然而这一象征性的赔偿,对那些蒙受冤狱的人士而言,可以说是差不多比登天还难。从官方的一份统计资料里了解到“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不到冤狱的1%人。”不难说明这一点,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实施难,最难还在司法赔偿。在中国要想解决上述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司法部门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让自身摆脱政党的控制及对行政部门的财政依赖,建立真正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套有利於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程序,如实行陪审员及控辩双方平等的对抗试的审理程序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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