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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关于假释人员冷万宝在假释期间的规定》

冷万宝《关于假释人员冷万宝在假释期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 年 2 月 21 日发布的第 23 号令,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管理规定》,被假释的罪犯冷万宝应明确并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1 、冷万宝虽获假释但仍是犯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第 23 号令所制定的具体规定;
   
    2 、每月 25 日至 30 日之间向监管机关交一份自己思想及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不得少于五百字; 

   
   3 、依据《规定》,假释人员冷万宝活动区域限定在其住地半径 50 米范围内; 
   
   4 、如确因医病、探亲等特殊情况需离开上述区域时,必须要向当地派出所负责人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开,但必须在准假期限内返回。回来后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派出所;
    5 、冷万宝在假释期间不得组织、发动和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和结社活动; 
   
   6 、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讲; 
   
   7 、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其它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8 、不得与同监狱押过的人员及家属和有其他问题的人员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将接触时的情况及谈话内容说清楚; 
   
   9 、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必须随叫随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并如实回答公安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10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消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11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撤消缓刑、假释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规定假释犯冷万宝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监管机关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长春市公安局汽车厂厂区分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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