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是谁制造的台独》

冷万宝《是谁制造的台独》


   
    冷万宝
   
    5月20日是台湾民选总统陈水扁就职演说的一天。而这一天无疑将成为全世界睹目关注的焦点。然而令人惊奇的是:这本应是庆祝台湾打破中国人民不适合一人一票国情神话的壮举活动的场面,却因陈水扁能否承认中共当局所说的一个中国的原则之故,而转移了世人所要关注的焦点,致使陈水扁的就职演讲是否成了两岸战争的导火索却成了世人担心、忧虑、疑惧的焦点,这对走向成熟民主道路的台湾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遗憾。
   


    显然,中共当局把陈水扁的就职典礼当成了如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就要承担台湾同胞求和平、求安全、求发展的愿望成为泡影,维护台海永久和平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后果的责任及是要战争还是要和平的重要抉择的场所。中共当局采取这种文攻武吓的做法,果真的能迫使台湾民选总统陈水扁就范一个中国原则,不再继续走台独路线吗?其结果只能说是一个未知数。尽管中共当局认为其强硬态度已经迫使陈水扁及其他人有所收敛,但不过这是表面现象(何况台独的声音并没有消声灭迹)。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因为中共当局对台独势力采取的手段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不能解决台海两岸的根本性问题。其原因是中共当局的出发点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向以所谓的辨证的唯物史观看问题的中共当局,不知为什么这次却采用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来看待和解决台独问题,这种只针对发出台独声音的人,而不去认真分析产生台独的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并加以进行这方面问题的解决的做法,其结果不仅无济于事,反而适得其反。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中共当局真想解决台湾不从中国独立出去的问题,那么就必须首先分析产生台独土壤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其实台独产生和发展的因素,无外乎有两个主要方面。
   
   一、国民党在台湾实行的独裁统治  是产生台独的始作俑者
    尽管台湾人民自16世纪下半叶后的400多年里,在反抗多国的霸占、侵略和被殖民及大清王朝的命运的过程当中,形成一种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台湾地方意识──台湾意识,但台湾这种地方意识发展毕竟是有限的。然而到了国民党从战败的日本手里接管台湾以后,台湾人民由于在反抗国民党的独裁统治的过程当中,不仅使台湾地方意识增强了,而且产生了公开要求台湾独立的势力,并且这种势力出现了有增无减的势头。这一点从对国民党在台湾实行的独裁统治的历史回顾当中,不难证明。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后,国民党就开始了对台湾统治,而且一统就是50多年。国民党在这50多年的统治当中,大部分时间里可以说是采取极其专制残暴的措施来维护其独裁统治的。这种专制独裁统治的最初时候,不仅表现在在台湾推行的省籍歧视政策,在各级政府部门人选方面以台湾受过50年奴化需要改造为由,竟然出现宁可留日本人也不用台湾人的现象,而且在经济方面实行垄断的专卖制度,剥夺了民间自由经商的权利,为维护其经济上的特权,甚至不惜制造1947年的“2.28”惨案的做法,难免不为产生台独的势力奠定基础。
   
    随着国民党在大陆统治的失败并退踞台湾后,不但没有总结在大陆上失败的经验教训,反而把大陆实行的独裁统治变本加厉的带到台湾。在台湾建立起戒严体制,实行动员戡乱时期的政策,强化对台湾人民的专制独裁统治,致使台湾人民应有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组党等基本权利被夺得一干二净,而台湾人民一旦行使这些基本的权利时,国民党政府就会把行使权利的大批进步人士以涉嫌所谓的叛乱罪逮捕入狱。正是由于国民党的倒行逆施的独裁统治,正是由于国民党无视台湾人民的正当诉求,而不断的制造象中坜事件、高雄事件等等悲剧的情况下,才迫使台湾人民在走向摆脱国民党统治的道路的过程中,形成了解决台湾问题的台独的政治主张或思想倾向,而持这种主张或思想的核心人物,基本上是从国民党制造的中坜事件、高雄事件乃至更早时候的“2.28”事件等事件中冲杀出来的骨干分子。这种现象的存在正如民进党的蔡仁坚所说的那样:台独是基于国民党刻意的压迫和不民主激压的反弹的结果,因此说,台独势力的产生和发展是国民党的独裁专制造成的。那么也许有人会说,国民党已经结束了独裁专制统治,并且即将把政权也要移交了出去,那么台独势力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表面上似乎是这样,但是对台独势力发展起着推波助澜作用的力量并没有消失,那就是──
   
    二、中共在大陆的集权统治对台独势力的发展  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说中共对台独势力的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共对此一定会是一方面暴跳如雷,说笔者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妖言惑众,另一方面认为其是旗帜鲜明反对台独的急先锋。后一方面可以说自从台湾人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出总统之后,的确是没有停止过对台独势力的清剿,那清剿的气势几乎就等于说:如果台独势力真的胆敢宣布台湾独立,就是把台湾砸个稀巴乱变成一个废岛也在所不惜(实际上这类言论在媒体上已不绝于耳)。仅仅从中共在对待台独势力的做法上,不难说明反台独的表面决心。但中共当局这样做不仅不会达到制止台独嚣张气焰的目的(即使台独势力表面上匿旗息鼓,何况被中共当局骂为数典忘祖的吕秀莲时不时的还要嚣张几下呢),而且更加促使台湾人民增强对大陆产生离心离德的心态。别忘了产生台独势力的事实,他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台湾人民在反对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过程当中形成的。台湾人民对这些在促进民主制度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士所持的态度,在这次大选过程当中不难说明的。
   
    对一个刚刚享有人类最基本自由权利的台湾人民来说,要做好接受中共当局所说的一个中国的原则并做归属中共中央政府的统治政体成为一个地方政府(即使是一国两制)的准备,恐怕是勉为其难。何况中共专制的手段比起国民党前期的残暴的独裁统治,可以说是有过之无不及,象中共在57年制造的55万多的知识分子的冤案及在文化大革命亿万人的惨剧等等这些稍远一点的历史灾难不说,仅在89年用坦克、机关枪等重型武器在北京制造的一场震惊中外的大惨案,就足以让台湾人民即使有接受中共当局的原则及有回归的心里,也不免产生魂飞魄散的感觉。何况中共当局不仅至今不对其所制造的悲剧进行反省和忏悔,而且目前仍然在不断的迫害为促进大陆民主进程的中国民主党及异议人士,甚至连聚集在一起进行强身健体修炼法轮功的老头老太太也不放过的做法,台湾人民对此能不有恐惧的心里及戒备的警觉,尤其是每当大陆用暴力手段解决国内问题的时候,台湾人民支持台独势力的指数就有所上升。因此可以说,就中共当局统治大陆的目前状况,不仅让台湾人民难以接受,而且势必对台独势力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至于中共当局打压台湾在国际社会争取生存空间的努力及利用军事演戏妄图操作台湾的民主选举的做法,尤其是中共当局在对待国家领土方面所采取的双重标准的做法,不能不说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对台独势力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果中共当局真的从中华民族的大义及两岸人民的福祉着想,那么就必须改变传统思维的方式,放弃用暴力解决海峡两岸之间矛盾的做法。尽快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走现代的民主政治化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从外部消除产生台独势力的土壤,并让台湾人民产生回归的希望。如果中共当局真的能这样做,到那时,即使提出一国一制的主张,台湾人民也一定是不会拒绝的。俗话说的好:水到渠成。
   
    因此可以说台湾人民的未来走向,完全取决于中共当局能否走向民主的道路。笔者相信台湾人民会拭目以待,大陆人民会拭目以待,全世界一切热爱和平的人民会拭目以待,等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2000年5月15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