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诬陷是中国社会的巨大毒瘤──读《中国农民调查》中的一起诬陷案有感》

冷万宝《诬陷是中国社会的巨大毒瘤──读《中国农民调查》中的一起诬陷案有感》


   
  
                       冷万宝
   
   《中国农民调查》书中描述了这么一个普通农妇被诬陷后所引发的事件:一农妇因反对重复上缴“地基税”,被村干部、警察诬陷为“抗税罪”,并遭村殴打、抄家。村民路见不平与干部说理,却又被诬陷“绑架干部罪”。随后,上级派来大量武警、警察,荷枪实弹把村子围住,然后不分男女老幼──即不管是70多岁老人、还是3岁的孩子共抓走52人,而村子一共只有100多人。用作者的话讲:这种行为与当年日本鬼子进村除了没有烧杀、没有说日本话之外,没有任何区别。
   

   村干部及地方干部为什么胆大妄为、穷凶极恶地诬陷老百姓,并象日本鬼子那样对待老百姓?这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现象?我们一旦了解了中共的历史,也许就不难找出答案了。
   由于篇幅所限,就不说中共建国前在江西苏区的“肃反”、延安“整风运动”等的种种诬陷案,而只谈建国后所发生的诬陷案的冰山一角。
   
   毛泽东时代可以说是一个“整人”及诬陷人的时代。毛自从建国之后,基本上就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发动了一场场政治运动。而每一场运动都有大量的无辜者遭到诬陷,不是被迫害致死,就是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57年的一场“阳谋”,50多万知识分子变成“牛鬼蛇神”。由于毛泽东担心自己的权力受到动摇、害怕他人的威信胜过自己,竟然为一己私利不顾国家安危、人民利益而发动一场人类浩劫──所谓的“文化大革命”──,诬陷国家主席刘少奇是大内奸、大工贼、大叛徒,诬陷元帅彭德怀领导一个阴谋推翻他的“军人俱乐部”,最后置他们于死地而后快。更有甚者,就连在长征期间帮他获得领导权张闻天、王稼祥也被诬陷为“苏联间谍”等罪名,双双被害致死。至于普通人在那场运动之中遭到诬陷导致悲惨结局的,恐怕是很难统计的。
   
   毛泽东把中国折腾得几乎濒临破产之后,就见马克思去了。不久,邓小平掌握了实权。这个自称是第二代领导人的邓小平,在建国前在江西苏区就被诬陷为“罗明路线”的跟随者,并丢了官职。在毛泽东时代又被诬陷为“走资本主义的当前派”,被下放到工厂进行改造。这个几度被整得惨兮兮的家伙,不仅没有深刻反省产生诬陷的根本原因,反而在上台后不久,就把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深刻反思的“民主墙运动”及一些为国家命运担忧、为国家前途着想的仁人义士诬陷为搞“反革命活动”者,并以“反革命罪”大肆逮捕并重判了相当多的有思想的民众。诬陷他人的人,必然是一个心胸狭小之人,邓小平可以说就是这样的人。由于他参与了制造了57年“反右”运动,到死他也没有把“反右”改变定性。89年听说有人反对他独裁专权之时,他就暴跳如雷地诬陷这个“民主运动”是“动乱”、“暴乱”,并动用军队用坦克、机关枪制造了一场震惊寰宇的血案。本来多次遭受诬陷的邓小平可以在掌权之后汲取被诬陷教训,建立起防范免于被诬陷的制度。然而可悲的是,一个曾经受政治诬陷的无辜者走向了诬陷他人的专制者,历史在他的手中又再次回到了诬陷他人的时代。
   
   89年及90年代是世界掀起第三波民主浪潮的时代,同时也是邓小平镇压民主运动的血腥味还没有散尽的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靠搞诬陷封杀《世界经济自由导报》小动作投机上台的所谓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不仅没有顺应世界的民主浪潮,反而依然走其前辈的诬陷之路,对参加89年民主运动的活动人士进行无情的政治诬陷及迫害,致使上千名无辜者遭到政治审判并被长期关押,遭受种种非人道的待遇。而且这种倒行逆施的现象,又持续不断地发生在继续为促进中国走向民主道路的异议人士及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上,并且大有有增无减的趋势,把刚刚显露端倪的反对派扼杀在摇篮之中。没有反对派存
   
   在的国家,必然是一个诬陷猖獗的国家,即使是前党总书记赵紫阳,这个曾经在89年被诬陷为“分裂党”的人,至今也是无法获得人身自由。在中国,不管人们是否有什么政治倾向,只要当权者认为他们会影响到他自己的地位或利益,哪怕是一群老头或老太太在一起强身健体,也要把他们诬陷为邪教组织。即使是检举贪污腐败案件的人,也要受到诬陷。前段时间刚从劳教所刑满释放的郭公允就是一个例子。
   
   凡是凭借权力诬陷他人的,几乎都是由于阴暗的心理在做祟。他们唯恐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或想通过诬陷获得更大的利益,根本就不考虑,诬陷的危害会造成底下的后果:导致国家的信誉受损;法律的威严被践踏;正直的人失去应有的尊严;人与人之间不在互相信任;猜疑成了人交往的流行病;诚信威风扫地;社会文明道德一落千丈……
   
   从中共三代领导人不断制造的诬陷记录所起到的“榜样”作用,就不难说明地方官员诬陷百姓那么猖獗的原因了。显然,诬陷对中国人而言,是一个防不胜防的瘟疫。它随时随地侵袭人权,让任何一个人得人权得不到保障。诬陷这个瘟疫在中国历史上从来就不是一个陌生的东西。秦桧用“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岳飞一案就是典型的之一。但这类典型比起中共所搞得诬陷,算是小巫见大巫。鲁迅说,中国的历史是一部“相斫史”。王亚南说,中国的历史是一部“贪污史”。依笔者之见,中国的历史也应该是一部诬陷史。
   
   (2004年6月22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