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杂谈中共领导人的人权观》

冷万宝《杂谈中共领导人的人权观》


    
   
    
   


    冷万宝
   
    中共当局在89年动用坦克、机关枪血腥镇压了旨在要求保障人权的民主运动之后,在沾满青年学生及市民的鲜血还未干的情况下,却一反视人权为禁区、视人权为洪水猛兽常态,大讲起中国政府是一贯重视人权及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的问题来。对于中共当局这自身造成的莫大的讽刺对比,世人已有公论,无须多加评论。笔者只是想以安徒生的童话《皇帝的新装》中的小孩的目光,浏览一下中共的三代领导人是如何一贯重视人权的片段历史。
   

    一、本末倒置的人权观
   
    作为第一代的领导人毛泽东,在其率领的军队通过枪杆子夺取了政权之后,基本上就不再强调“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等有关人权方面的重要性了。毛泽东之所以不再强调“自由是人民争取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的内容,并不是他认为他在天安门城楼上高喊一声“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的口号之后,中国人民就想当然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的原故。显然,毛泽东在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正如一位学者而言:“再开明的君主,也不愿意把自由赐给他的臣民”那样,毛泽东也不希望他的臣民拥有自由。尽管毛泽东口头上说自由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但对于精通帝王霸术的毛泽东心里明白,没有他这个红太阳、大救星恩赐给他人自由,他人就不会有自由的(这从他让人说话不定右派,就是最好的例证)。否则他就会在中国推行真正的民主制度,摆脱历代兴衰的周期,而不会出现把自由、民主视为手段,而不是目的的现象了──即自由、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由此,中国人民就在毛泽东这个论断之中,自然也就成了实现经济基础的工具了。人本身也就不是目的了,而成了手段。
   

    毛泽东之所以采取本末倒置的人权观,依据其历史的过程,不难看出其有心就是通过弱化人民的自由权利、并通过把属于人民的天然的权利掏空得一干二净的方式,来推行“民可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并利用人民的热情与冲动大行自我崇拜、自我神化的运动,从而达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宾,莫非王臣”的一统天下的目的。
   

    而毛泽东所采取的本末倒置的人权观一旦转化为行动,那么曾经允许人民舆论不一律,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的许诺就会化为乌有,就会让持不同观点的人民变成反革命,并禁止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去达到他们的反革命的目的的恶果。而对反革命分子的认定,又是凭借个人的好恶来做评价的标准的。为此,中国在毛泽东所采取的本末倒置的人权观的指导下,他所做的一切就都成了目的,他所讲的就成了真理,而且句句是真理,并成了最高指示。而中国这片土地在他这个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的扫荡下,就变成了只许他这个帝王放火,不许州官、百姓点灯的局面。使得50多万的知识分子成了他制造的万马齐喑的牺牲品;使得3,000多万的无辜者的冤魂成了践行他异想天开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天堂的殉葬品;使得国家主席、三军将帅成了他臆断出来的资产阶级司令部的丧家狗;使得亿万被他赞美是创造历史的人民不得不在他亲自发动起来的就是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浩劫里不断地品尝红色恐怖的果实、感受有形或无形的铁窗之苦与牢狱之灾、在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人性退化、兽行增长的过程当中迎来一个个血雨腥风的炼狱的岁月,蒙受着人类的最大耻辱。
   

    最后也使得这个曾经一马当先高喊反对专制的毛泽东,自己也成了货真价实的专制者,最大声地谴责国民党滥用权力的毛泽东,自己也犯下那些滥用权力的罪恶。
   

    二、心胸狭隘的人权观
   
    在毛泽东时代,在中国除了毛泽东一人享有至高无上的自由之外,其他的中国人可以说除了是实践乌托邦的工具之外,几乎是没有任何人权而言,其中包括向毛泽东保证永不翻案的邓小平。
   

    这个自称是第二代领导人的邓小平,在被毛泽东整得惨兮兮之后,感觉到权力高度集中的危害性特别大,不仅让老毛可以成为为所欲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帝王,而且让他成为滑到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的少数人,而屡次身受其政治迫害。为此,邓小平在重新上台后,凭着被挨整而产生的不好受的心里,想要对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进行开刀。然而这位邓大人还没有对整过他的政治体制进行开刀的时候,就好了伤疤,忘了疼,就迫不及待就象毛泽东对待他这个有不同政见的少数人的做法一样就摧毁了对文化大革命进行深刻反思和对他有不同看法而产生的西单墙民主运动,并大肆逮捕了一些为国家命运担忧、为国家前途着想的仁人义士。而镇压持不同政见者的表面理由同毛泽东整他的理由(实际上真正的理由就是专制者心胸狭隘,容纳不了不同声音的结果)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罪名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并认为少数人的人权不受无产阶级专政的保护,而后一说法从他那段著名的“什么是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中国人民的人权?”的讲话当中不难说明他为什么如此对待少数人的人权的原因。
   

    从邓小平对待少数人的人权的态度和行为上来看,表面上好像是在维护全国人民的权利,但实际上这是欺人之谈。实践证明,如果少数人的宪法权利不能得到兑现,而且还要受到压制的话,那么全国人民的宪法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兑现。其道理很简单,没有少数人的存在,也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存在。因为少数人是全国人民存在的基础。因此可以说,作为人在行使其基本的人权时,除自由公正的选举之外,不可能是全国人民同时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在行使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时,更是如此。而如果把不是全国人民同时行使权利的行为,称之为少数人的行为,并且不受法律保护的话,那么权利对中国人民来说就是不存在的东西,甚至可以说权利对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东西。而这一点对于经历过少数人得不到保护遭遇的邓小平而言,应该说是十分清楚的,但其为什么仍步老毛的后尘,其原因就是专制制度的必然结果。而专制制度又必然使专权者成为心胸狭隘之徒。这就是为什么邓小平不做出彻底否定由他参与制造的57年反右运动的错误决定的主要原因所在;这也就是老态龙钟的邓小平为什么一听到有人有人反对他垂帘听政的报告就龙颜大怒调动军队动用坦克、机关枪屠杀要求保障人权的学生和市民的原因所在了。
   

    本来邓小平挨毛泽东整的历史遭遇,可以在掌权之后成为避免重蹈历史覆辙的经验教训,把尊重并保护少数人的人权的标准作为衡量政府的尺度纳入制度之中,然而可悲的是,这个自称是人民儿子的邓小平在无视、践踏少数人的人权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走向了反面,从一个受政治迫害的无辜者走向了迫害他人的专制者,历史在他的手中又再次回到了专制的时代。因此可以说,当历史的灾难与悲剧,如果没有被理性雕塑成永久的纪念碑耸立在现实的记忆之中,那么人民所遭受的种种灾难和炼狱的厄运就成了毫无价值的东西,而且现实的宽银幕上还将不停地重新上演更为触目惊心的悲剧。
   
    三、厚颜无耻的人权观
   

    中共的第三代领导人执政的90年代到现在为止,正是国际社会对人权领域最为关注和重视的年代。但作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人在面对着汹涌澎湃的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大潮时,不仅没出现有对中共践踏中国人民人权的历史进行深刻的(哪怕是肤浅的)反思及改弦更张(哪怕略有悔改)的迹象,反而却一方面一意孤行的继续重蹈践踏中国人权的覆辙,并且在上台执政后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对参加89年民主运动的活动人士进行无情的政治迫害,致使上千名无辜者遭到政治审判并被长期遭受关押遭受种种非人道的待遇,而且这种倒行逆施的现象又持续不断的发生在继续为促进中国走向民主道路的异议人士及中国民主党成员的身上,并且大有有增无减的趋势。而另一方面却又为掩盖其践踏人权的行为制造冠冕堂皇的理论借口,而在这一方面主要是通过强调所谓的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和稳定压倒一切及主权大于人权的主张,来达到压制人权,维护一党专制的目的。
   

    把生存权、发展权当做人民首要的人权的说法,表面上似乎有道理。但实质上这无疑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人把中国人民沦为动物的主张和阻止中国人民行使其基本权利的一大发明和借口。之所以这样说,其道理很简单,首先是人活着如果仅仅是为了生存,把吃饭当做人生最重要的事情来做,那么这种生存状态与猪、狗等动物有何区别。对于这种观点,即使是马克思他老人家在世也是不会答应的,因为他认为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而唯一的区别就是人有思维,说白了人是有思想的。如果对于有思想的人强行他停留在吃饱这个动物的层次上,实际上就是要停止人的思想、不要让人说话,进一步讲就是要取消了人的个性与人格,即系屠杀个人的生命,即系毁灭人的生命(罗隆基语),而这一现象在中共的建国史上无不多次得到验证。其次是把发展与人权对立起来也是一个十分错误的观点,有谁能证明行使言论、出版自由会阻碍发展(中共所说的发展显然是指经济发展)?相反却能从大量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事实中找到阻碍发展的例证,毛泽东时代的一言堂就是中国各个方面得不到发展的最好的例证,中国腐败为什么越来越严重的根本原因,就是89年民众表达的权利遭到镇压的结果。而又有谁能证明人们免受酷刑、不经过审判就遭到监禁、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加以惩罚──所有这一切会成为阻碍发展的因素?显然没有人会公开直接认可这种观点。既然人权对生存权和发展权构不成威胁,反而还会有促进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作为中共的领导人还要采取借口的方式进行限制的话,显然是其动机并不是真正的重视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问题,而是另有图谋。
   

    至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领导人不断的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这一主张,其实与强调生存权的主张的实质是一样的。
   

    没有人希望他所生活的社会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但稳定的社会是建立在公正、公平、正义的原则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官员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腐败的基础之上的。然而不幸的是,中国目前的所谓的稳定正是建立在后一点的基础之上的,而这样非正常状态的社会,不可能单纯的靠杜绝人民想要发表什么就发表什么的“防民之口”的措施及继承前辈不要出现“今天你上街,明天他上街的现象”的遗嘱,就可以保持长治久安的局面。然而这种对民众的不信任,只能说是对自身的合法地位缺少自信心,从而也让当局无法认识到人民行使人权是在起到交通十字路口上的红绿灯的作用。


  说到用主权大于人权的理由来作为反驳对其践踏人权的谴责的武器,这不仅对于人权大于主权及人权无国界的国际社会而言,不会起到什么作用,而且对于国内的人民来说也没有什么意义,其道理很简单,主权的唯一功能是保护人权,而主权一旦丧失其功能,主权就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更简单的说,没有人权,那来的主权。而没有人权的人民,又怎么能会去真诚地热爱他的国家呢?显然靠借口来进行压制人权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从中共的三代领导人的人权观,不难看出,不论是毛泽东或是邓小平,还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人在对待人权的问题上,根本就不是按着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去运作的,而是把人权(甚至是歪曲的人权)当作实现某种目标或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而已。正是由于中共领导人对人权的无知、蔑视及践踏的原故,才使得中国不断的陷入各种灾难和悲剧的厄运之中,这也是中国社会各个方面落后的根本原因的所在。但愿中共领导人早日大彻大悟认识到这一问题。
   
    (2000年7月12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