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一个欺人太甚的拆迁方案将引发什么样的后果》

冷万宝《一个欺人太甚的拆迁方案将引发什么样的后果》


   冷万宝
   
 
  笔者所居住的长春市汽车厂家属楼之13与14B街区,在5月5日晚上突然接到将要被拆迁并限令各户居民在6月11日前搬走的通知。
   
   当初居民以为拆迁是为了改善住房条件,但是当居民获知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方案之后,居民愤怒了,居民之所以愤怒是因为拆迁方案与原居住的面积没有什么多大的区别,而且多数都是小户型住房,如49平方米户型,最大的只有64平方米户型,而这个最大的户型与汽车厂工人达标住房的66平方米还要差2米,更不用说政府经常所宣称的目前市民已经人均达到23平方米住房的现实情况相差甚远。但无论是小户型,还是大一点的户型,基本上都是与原居民所住的面积差不多,也就是被拆迁居民只能是无偿的获取原有的面积,如果超过原有面积,而又不超出开发商指定的户型面积,居民要交所谓的建筑成本费1250元,而其它地方的回迁成本费是600多元。但是如果居民要求超过开发商规定的户型的话,所要超出的面积每平方米要交2900元,而这个超出面积的价格,在汽车厂这个地方开了居民购房的一个天价的先河。另外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要在被拆迁的13、14B街区要建14——17层高楼建筑(现居民所住楼层只有4层),因此居民的使用面积必然要被更多的建筑面积所蚕食,如墙壁厚度的增加及电梯所占的空间等公共面积,所以居民回迁后的使用面积未必比以前增加多少,而且每户居民还要为房地产开发商所谓增加的面积至少要支出12500元左右,如果回迁的家庭再要简单的装修一下,又要最少支出15000元左右,并且居民还要自己找房解决一年半时间住的问题,搬家还要损失一些钱财。居民搬出搬回不仅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还要至少不应该支出的3000元左右的人民币。居民被开发商折腾出去一年半时间,还要倒搭几万元,而且与原来居住的面积区别又不大,那么居民岂能甘心牺牲自己的权益为其谋取暴利搭桥铺路。


   
   居民不仅对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及不该支出的费用表示不满,而且对房地产开发商把居民所住的楼房按着棚户区的标准进行拆迁的做法,这不能不让居民感到更加特别的愤怒。棚户区是什么概念,是指那些平房而没有辅助设施的住房。如果按开发商所说的那样,“房屋密度大,人均建筑面积小”的楼房也算棚户区的话,那么开发商目前所拿出的拆迁方案建成新的楼房,又与棚户区有什么区别,甚至比棚户区更加棚户区,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所建的楼房要比原有的楼房更加“密集”,而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也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与其说开发商在拆一个小的棚户区,还不说是在建一个更的棚户区。而这样的棚户区一旦建成,居民回迁后,就将永远蜗居在棚户区内,这是因为这里所住的绝大多数都是退休工人,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去买所谓达标的住房。然而房地产开发商不仅利用棚户区政策获得“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多项优惠,而且还可以从增加销售的商品房中谋取暴利,经有懂建筑方面的人士测算:13、14B街区是当地的黄金地段,尽管所住居民多些,但由于被拆迁的地方按规划不仅要建高层建筑楼房,而且还有相应的商业区,其商业价值可想而知了,工程竣工,房地产开发商至少要获得纯利润6000万元之上,而开发此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有17人,显然工程一结束,即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的17人在此之前都是穷光蛋的话,那么他们转眼之间就进入了“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行列之中了,一批富人就在损害居民权益的基础之上产生了。
   
   对于开发商不合理的拆迁方案,愤怒的居民分别在5月8日和15日到汽车厂总部进行讨要说法和抗议,数与千计的居民之所以要找汽车厂负责人进行理论和抗议,是因为开发商所要拆迁的街区是汽车厂家属楼,而这个家属楼所住的大多数是汽车厂的退休工人,这些退休工人曾经为汽车厂的建厂和发展不仅是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也几乎是付出了一生的代价,这些退休工人本应该住上汽车厂达标住房的标准,但由于汽车厂对他们采取的是种种不公正的待遇,致使这些退休工人无法享有应有的住房标准。然而汽车厂领导人除了维护一些少数管理层的利益外,如给管理人大涨工资,仅科长就达3000元之多,众多的管理人员配备轿车,每月汽油费就补贴1300多元,而相当多的工人每月工资只有500元左右。在对待在职的工人都如此刻薄吝啬的情况下,对待退休工人的待遇,尤其是在住房改善方面就更是不屑一顾了,所以汽车厂把本应该善待的退休工人及家属楼的居民,不仅不关心不公正的对待,反而出卖给开发商,任意由开发商肆无忌惮的践踏居民的权益,并且还处处维护开发商的利益,利用自己出版的《第一汽车厂集团报》为其房地产开发商的拆迁方案进行辩护,并说居民得到了“优惠”。汽车厂领导人之所以倾向于开发商,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考虑,一是为了甩包袱,不愿意为改善退休及职工的住房条件做出努力;二是为了领导自身的形象出发,汽车厂领导人为了自己工作环境的舒心,不顾众多工人的利益,用6个多亿元的工人的血汗钱建成东西2座17层高的豪华办公楼。然而不幸的是,13、14B街区所在地就在大厦的阴影中,这2个建成于70年代中期的街区,被现代的人称之为贫民窟,对于一向好大喜功的领导人而言,当然就不希望这个眼中钉存在了,于是在领导人不想为退休工人及职工改善住房的情况下,就出卖给了利欲熏心的房地产开发商了,至于有的领导人是否从开发商那里捞取什么好处,想必也不是什么秘密,否则的话,没有“资质证书”的长春市天茂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就不可能能拿到工程项目。由于汽车厂领导人和开发商的官商相互,无视被拆迁居民的权益,为此居民只能无奈的靠自身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通过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采取与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合作的方式进行抵制。而开发商在对待居民的态度是相当的蛮横,多次贴出公告:把居民的建议及正当的要求说成是“几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造谣惑众,蒙骗不明真相的居民”,并说是少数人在“闹事”。甚至以政府的名义指责并带有威胁的口气对居民说:“如果你要什么都给,那还有法律吗?那还有社会安定吗?政府会允许这样吗?”事实上居民的要求并不高,按着隔条道路的街区拆迁的方案执行就可以,而那个被拆迁的地方才是真正意义的棚户区。
   本来被拆迁居民就对开发商所拿出的最黑的拆迁方案感到愤怒,如今开发商用贴告示的方式指责和威胁及诬陷居民,这无疑上火上加油,势必导致居民与开发商更加对立,如果这种状态发展下去,一个欺人太甚及令人无法忍受的拆迁方案,很难说不引发极其严重的不堪后果。而在全国由于开发商为谋取暴利无视被拆迁居民权益而引发的灾难和悲剧的现象并不少见,为此笔者希望政府官员和汽车厂负责人不要空喊什么“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口号,要用行动中体现出来,避免因一个欺人太甚及令人无法忍受的拆迁方案导致的灾难和悲剧发生,消除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隐患。2006年5月20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