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异议人士放弃立足经济的幻想》

冷万宝《异议人士放弃立足经济的幻想》



   
   冷万宝
   
   获悉89年学运领袖张铭再次被逮捕,并被判予7年重刑的消息,我似乎并不感到奇怪和震惊。在专制社会当中,一个臣民(专制制度下,只有臣民,没有公民而言)蹲监坐狱跟是否有罪或无罪无关,而是取决于当权者怎样认为──这属于狼的哲学及“君主论”如何践行的问题。何况张铭当年还得罪过中共当局,这对心胸狭隘、鼠肚鸡肠的专制者来说,是绝对不会善罢甘休的。尽管以前判过他一次,如果当局认为“颠覆”过它的人,不苟延残喘找草根藏起来,还想在经济基础方面上发展壮大,“想”要践行中共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实际上中共常常是反其道而行──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那当局还能容忍你、放过你,不把你“扼杀在摇篮之中”才怪呢。
   


   本来,中共当局在镇压89年民主运动之后,迫于国际上的压力,没有重判学生领袖,因此,心理上就老大地不舒坦,总在伺机报复。这从后来再次重判学生领袖王丹、王有才等人的徒刑,就可以看出一斑了。异议人士如果从狱中出来,想不“夹着尾巴做人”,还想风风光光地活着,而且还“想”有“企图”地活着,那么中共当局就会在“人权最好的时期”图穷匕首见、露出庐山真面目。哪些中共当局不喜欢的人,别说靠个人的智慧、能力把经济发展起来,并活得风光一些,不被中共当局所容忍,就是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政府官员也会让单位除名。例如异议人士李维在一单位打工不久,就被莫须有的名义解除工作,最荒唐地竟然还要株连女友。李维的女友因要与他结婚,单位阻止结婚不成,竟停发工资,并最终导致女友失业。象在本地寻找工作而困难重重的唐元隽、沈良庆等人,即使悄悄地外出打工谋生,中共当局都不会放他们一马,经常把他们加以扣押、拘留并遣送回家。而,以上等等诸多人士的遭遇,不过是中共当局对异议人士加以经济打击、经济迫害的冰山一角而已。


   在集权专制的社会当中,有自己思想或独立思考的异议人士,想过上正常人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想要发展或壮大经济来实现美好人生的梦想,那只能是幻想。哪怕你默默地一门心思地搞经济发展,最终还是难逃他们采用的经济迫害达成政治迫害的命运。异议人士常常以自己善良的天性,来度量当权者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有所进步。但专制者的本性,却常常给我们最现实的冷血般的答案。所以,善良人的每一次良好的期待和辛勤艰苦的努力,其结果都是另一场恶梦的开始。
   
   张铭及异议人士想在中共当局的政体之下,发展经济或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只能是奢望或是幻想,即使是“尊重人权”的句子写入宪法,也是无济于事。对异议人士而言,在别无选择的社会里,只能是放弃立足经济的幻想,保持特立独行的品格,走争取人权保障的不归路
   
   (2004年5月2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