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残缺的狱中家书——给亲友的家信》之五

冷万宝《残缺的狱中家书——给亲友的家信》之五




第五封 
   
   JINHUA :您好! 
   
   夜很深很深,我站在窗前,向远方眺望,天空灰蒙蒙的,看不见星光,看不见月光。我想看到的情景,恐怕是尽都掩藏在厚厚的云层后,此时的心情感到特别的郁闷,身体仿佛被一种无形的绳索紧紧的束缚着,我真想冲着浓浓的黑夜大喊几声,然而空气中的灰尘密度是非常的小,即使有雷声般的声音恐怕也是散发不出去的。天空愈来愈黑,目光渐渐模糊,寒风阵阵袭来,铁条依然的在展示它那冷峻森严的面目。我默默无语,心却像湖底的潜流。忽然一颗流星在这黑夜这块宽银幕上划过,我似乎感觉到了什么,也似乎看到了什么,这时记忆的灵光在黑色的夜空中慢慢地凝聚,闪烁着耀眼的光辉•••••• 
   
    
   
    那是几年前的一个夜晚,我和一个朋友在湖的岸边徜徉,四周静悄悄的,柳树低垂,轻轻的微风吹拂着湖面,波光粼粼,更令人赏心悦目的是皎洁的月光,银光闪闪,让人遐想翩翩,我情不自禁地高声吟道:明月今日有,我朋友也应声答道:开怀不在酒。两个声音凝聚在一起,在湖面上飘荡,竟引来一位自称姓苏的白发银须的老翁,上前质问:明月在那里,为何改吾诗。说完用拐杖把我们打进湖中,我们惊叫了一声,水很凉,人在挣扎,渐渐地沉落下去。不知过了多长时间,好象有人在用力地推我,我争开双眼,天空依然是很黑很黑,既没有星星,也没有月光,那只不过是一个梦,一个年轻人的梦。梦--这人类愿望的曲折表达,这梦的明月,这现实的黑夜,竟成了我人生成长的基石。我为了寻找梦中的明月,进入了禁区,倒在那里。我愿留下我的足迹,为后来者签署通行证•••••• 
   
    
   
   我现在唯一可惜的就是我童年和少年时代是一个文化苍白的时代,假如那个时代是色彩斑斓的话,我未来也许能为社会释放出大量的光和热。我学生时代,除了初中之前的学习是上等之外,以后的学习成绩几乎可以说是平平。我总觉得我所学的和我所得到的东西,不是我所想要学到的或所得到的东西,因此,我把很大的精力用在课外书上,但那个时代,找一本可读的书是相当的不容易,记得有一次我去书店,误听一读者要书的书名,我问到:有《青春之歌》这本书吗?售书的服务员顿时把我教训了一顿:毛孩子,竟然敢问这样的书。为能看到一本书,竟受到如此的呵斥,可想而知那个时代是一个多么可悲的时代。然而书贫的时代毕竟过去了,在我被捕之前可以说是这样的,至于以后怎样,我不知道。

我上高中的时候,想尽快的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因此,在我还没有毕业时就到了一家电影院干临时工,在那个地方,不仅通过看了大量解禁的影片获得了相当多的知识,而且也认识了形形色色的人。由此我对社会有了一定的了解,然而每当我进一步了解社会时,心里就笼罩上一层阴影。我开始对现存的进行思考,这之后我离开干临时工的地方,凭着对文学的喜爱,参加了市文化宫创作组,并写了不少小说和诗歌。但由于作品的内容,真实的太多,创作组让我反复修改,违背意愿的事情,我做不到,我离开了创作组。之后虽写了几篇,但总觉在谎言当道真实无立锥之地的社会里,文学已经失去了意义。我又苦心研究起哲学,并认为哲学是人类的智慧和精神,它是社会的先锋。这时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一个人,也就是所谓的反革命头子唐元隽,彼此谈得很投机,希望今后致力于驱除社会的黑暗、铲除腐败、实现民主的工作。我们在一起聚的人愈来愈多,人的素质都是很高的,有教授,有记者,工程师、作者等等。我们在一起畅谈大事,各抒己见,一个充满新鲜空气的环境,逐渐形成,我们曾经预言中国会出现的情况,有的成为现实。
   
    
   
    那次离开干临时工的地方后不久,我进入了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工作,后又参加了全国自学考试,获得结业证书没有多长时间,我竟成了阶下囚——人民的公敌。没有想到我一片赤子之情,竟换来冰冷的铁窗生活。也许看着年轻的生命像流星一样陨落;也许看着未来变成洪荒远古我无动于衷,才能称之为识务者,才不至于有今天的结果。但我决不为我的所作所为而追悔莫及,我相信事物的发展,是没有绝对的,我相信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发展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否定之否定发展的,尤其是错误的思想是难以永远存在下去的。我总认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面的世界不断地开拓,一方面对人类内心所蕴藏的东西进行挖掘。两方面的结合才能不断地促进社会文明达到更高的程度,但我觉得现存的社会在这两方面做得都不够理想,第一方面科学技术还很落后,第二方面似乎还是一个禁区。我记得苏联有位科学家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外界的发展留给了机器人、电脑,而人的职能,只能是不断地探索人类的心灵,只有重视了人,不把人物化,那么这样的社会,才是人生存的社会。
   
    
   
   这几天由于某种情况发生变化,我情绪有些波动,夜晚久久不能入睡,有些话又不能对家里人讲,以免让家里人放心不下,不说不快,于是我想起了您这位朋友,这也许是我最后写给朋友的信,但不论情况怎样发展,我都有心里准备,我希望这仅仅是我个人的悲剧,假如真有那一天,有人指着我站过的地方说:他曾经像一个人那样活过。我会感到心满意足的露出笑声,即使地下之火占满整个空间,我的笑声也不会融化。
   
    
   
   夜更加深了,我把自己的过去粗略地想了想之后,我觉得心里轻松了许多,但这种现象毕竟是暂时的,被捕快九个月了,按现在的法律程序早已过期了,不知还要过期多长时间。看目前的形势,我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不大,假如打上一个罪名,最多五年,如果是两个罪名,最少要七年,刑期的长短,我不在意,不是有那么一句话吗,欠的债越多,付出的利息也就越高。等到他们还不起债、付不出利息的时候,我们将迎来自由的空间。
   
    
   
    由于环境所迫,我不想说得更多,诗人北岛有首诗差不多表达我此时的心情:告诉您吧 / 一切不会成为过去 / 即使只有最后一棵白杨树 / 像没有铭刻的墓碑 / 在路的尽头耸立 / 落叶也会说话 / 在翻滚中退色变白 / 漫漫地冻结起来 / 托起我们深深的足迹 / 当然谁也不知道明天 / 明天将从另一个早晨开始,北岛的诗,深刻的内涵拨动着我心灵的琴弦,我感觉到大地上即将萌发出新的嫩芽,我的歌声也一定会有个归宿•••••• 
   
    太阳走了,我有一种疲惫的感觉,夜色已达到了最黑暗最黑暗的程度,我入睡了,并作了一个梦:我和一位朋友抬眼向远处望去,天空是灰色的,楼房是灰色的,两人来到大墙的近处望去,大墙也是灰色的,两人的目光久久地凝视着大墙,突然,两人的眼睛里闪出两道强有力的光并聚集在一起,向着大墙射去,顷刻间,发出轰轰的巨响,大墙倒了,灰色渐渐散去,从遥远的地平线上跑过来两个小孩,一个鲜红,一个嫩绿 、、、、、、 
   
    
   
    祝您生活精彩!
   
    
   
    
   
    冷万宝 
   
    
   
    1990 年 3 月 8 日夜草于长春市铁北看守所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