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冷万宝《敦促中国政府重评“六.四”事件一事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公开信》

冷万宝《敦促中国政府重评“六.四”事件一事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公开信  




 中国民主党东北三省筹委会就强烈要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高级专员敦促中国政府重评“六.四”事件一事
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公开信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高级专员玛丽 罗宾逊女士:

   
   今年6月4日,是中国政府暴力镇压1989年民主运动、制造震惊中国及全世界的“6.4”惨案的10周年。
   然而这一事件历经10年仍没有得到公正的解、还其历史的真面目,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在对此事件感到痛心与悲哀的同时,对国际社会在这一事件所做出的反映及行动上,不能不说让中国人感到失望及愤慨,尤其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更是与其组织的宗旨相差甚远,如果说其他国家由于对经济利益、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考虑,而对中国“6.4”惨案采取口是心非、畏首畏脚的做法,也许算得上冠冕堂皇的借口。但作为国际人权组织在不存在著具体的国家所具体的理由的情况下,竟然在促使中国政府在解决“6.4”惨案的问题方面,没有任何有效的作为、发挥出与其相应的作用,致使这一震惊全世界的“6.4”惨案一直延续到10年,甚至将要迈进21世纪,这对国际人权组织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对于联合国人权组织的指责与批评,也许人权组织为其进行进辩护:不是没有做出的努力,只是碍于中国政府把人权当内政与主权的原故,才使促进中国政府解决六四惨案没有得到进展。这种理由从表面上来看似乎站得住脚,我也承认人权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是属于一国内政事务或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是作为国家或政府在对待人权事务方面上只能是处在保障和促进人权的领域中的时候,才是属于一国内政事务或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但国家或政府的行为在人权事务方面一旦超出这个领域中,尤其是出现践踏人权的时候,那么人权问题将不再是属于一国内政事务或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其原因政府的行为完全超出人民所授权的范围内,那么对谴责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就不再是一国人民的事情了,而是每一个有责任感、正义感的人的义务了,甚至包括其他有良知的政府或国际组织都有义务这样做。否则的话,联合国就没有必要制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既然国际社会制定了人权宪章,那么每一个国家就有义务遵守公约中的条款,何况在人权公约签字的中国,更应该责无旁贷的作出大国的榜样,而且国际社会也有义务和责任敦促中国承担起相应的保障本国公民权利的责任与义务。
   
   基于中国存在著严重的侵犯人权的问题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人权事务委员会高级专员玛丽 罗宾逊女士有敦促中国改善人权状况的义务和责任的原故。为此,我们强烈地呼吁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及人权事务委员会高级专员玛丽 罗宾逊女士采取有效的措施敦促中国政府尽快地解决下列三个问题:
   
   一、采取有效措施敦促中国政府重评“6.4”事件及释放一切在押的  政治犯、解除公民因行使言论、结社组党等公民权利而受到的种  种限制。二、敦促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  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权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人权公约》两项人权国际公约,并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  分。三、敦促中国政府把对外主张的不要对抗,要对话的政策,应同样对  待国内不同意见公民的身上。
   
   如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 罗宾逊女士,对于上述3个问题解决,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的话,这将不仅促进中国人权状况有所改善,而且对促进世界的人权状况的改善起著巨大的作用。
   
   此致!
   
   中国民主党东北三省筹委会
   
   1999年4月15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