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良知无法忘却的“六.四”血案

良知无法忘却的“六.四”血案


   
   冷万宝
   
   今年是1989年民主运动被中共当局血腥镇压之后的15周年。尽管中共当局采取种种淡化其罪恶的强迫手段和卑劣措施,一相情愿的想让中国人民及世界人民忘却其在人类历史上制造的最悲惨的血案。但人民会忘记掉吗?对于这个问题,生活在你我身边的人们,哪怕是一个陌生人,也许都会做出最好的回答。
   1994年一个寒冷的冬天,在一辆火车上,坐在我对面的是一个年轻的军官,乘车的寂寞往往让旅客忘记彼此间的陌生,达到无话不聊的程度。当他聊到89年从军校毕业时,我问他:“是不是出现学潮的那一年?”他的情绪有了很大的变化,刚才聊天时他是轻松愉快的,转瞬间变得严肃起来,甚至还有些沉重,他说:“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我说:“学潮不应该发生?”他说:“流血不应该发生!这是军队的耻辱啊!”说完这话之后,就几乎没有再说什么话。不久,他下了火车,那时的车外已经是午夜,他消失在黑夜之中。但我一直都在想,在军队之中象他这样的人,会是少数人吗?他的思想会在黑夜之中消失吗?!
   1999年“5.1”劳动节,我因组建中国民主党问题遭到关押。在看守所里,我遇到了一些曾经同情我们参加89年民主运动的警察,他们看见我再次被关押时,竟然有些诧异地对我说:“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捉你们进来,真是不象话。”更让我想不到的是,在看守所里遇到了89年办我案件的一个警察,他有些气愤的对我说:“当时如果不用暴力来解决学潮问题的话,现在的社会也就不会腐败到这种程度。”说到这里不由的摇了一下头,我知道他摇头里所包含的寓意。随后,他向我说了一件事情:“你知道吗?上次负责办你们案件的人,得脑血栓瘫痪好几年了。”我不信佛,但因果报应还是信一点的。最后,他对我说:“你多保重,希望下次再见面是在外边。”在看守所里那些同情我们的警察的言行,不仅让我感动,而且还让我相信,有些警察已经不满足自己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更不想把自己沦落为专政工具的地步,而是在不断的朝着更加人性化的道路上前进。在看守所里有的警察是这样,有些曾经不断到家里进行骚扰我的警察,在不干政保工作后,也在发生变化,当他们再遇到我的时候,总是抱歉的说:“以前那样做,是身不由己,多抱歉了。”如果中共当局知道有相当多的警察在对待89年“6.4”血案的态度“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话,会有何感触。
   2002年的秋天,我看见一处住宅小区到处悬挂着很多写有如“反对不合理不公正的拆迁房屋方案”、“反对强行拆迁行动,严惩打人凶手”等标语的横幅,显然此处发生了居民不满建筑商强行拆迁房屋的事件,这种现象在改建的城市里是屡见不鲜的。我在住宅小区里,找到了一位40多岁的普通妇女,想了解一些情况。她向我讲述了开发商制定损害原有住户房屋利益的方案,而且强制实施不合理不公正的拆迁房屋方案,并打伤了居民。我问她为什么不向政府反映,她说:“政府现在根本就不向着百姓,政府连学生都敢杀,还在乎小平民百姓的死活。”我问:“什么时候,杀学生了?”她说:“你不记得了,几年前,在北京杀要反腐败的学生的事情了。要不,现在有钱的人,怎么这么霸道。还不是政府给有钱人撑腰。”北京天安门惨案已经不是几年前的事情了,已经是13年前的事情了。但这个普通妇女还把北京杀人的事情当作几年前的事情了,而且是记忆犹新。
   事实上,上面所说的难以忘却89年天安门惨案的事情,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说是到处存在,随时随地都会成为人们谈话的主题,而且不会被官方的所谓定性所左右,并会毫不犹豫做出自己的判断。显然,一场震惊寰宇的血案,对于每一个有人性、有良知的人来说,是难以忘记掉的,哪怕他(她)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百姓。
   在一个民族的良知并没有泯灭的时代里,制造血案的元凶也许凭借强权能逃脱一时的惩罚,但不可能永远逃脱正义的枷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历史反复证明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2004年5月23日于吉林

评论

此博客中的热门博文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

冷万宝《赔偿申请书之二》

冷万宝《赔偿 申 请书之 二》    赔 偿 申 请 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受害人:冷万宝 男 39 岁 大专文化 无业 电话: 5972951 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 邮编: 130011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要求: 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进行赔礼道歉及赔偿人民币 113 万元。         一、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犯我的名誉权的行为一事,通过媒体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其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我的名誉权而对我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行为一事,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80 万。         三、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剥夺我人身自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三年的收入,计人民币 3 万元。         四、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病情检查与医疗费用承担相应的实际费用或一次性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方式解决及由于造成身体伤害而至今不能工作所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提出赔偿 2 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10 万元,两项赔偿计人民币 20 万元。         五、要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对狱中对造成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恶果给予人民币 10 万元的赔偿。         事实根据及理由: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拘捕,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冷万宝《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我和李忠民等 5 人在 89 年 6 、 4 之后,先后遭到逮捕,并最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有反革命集团罪及反革命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至 20 年。此案在过近 8 年的时间之后,我们重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反革命集团罪的再审判决书,然而我和李忠民却为自己不存在的罪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 3 年和 2 年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和李忠民就无辜蒙受冤狱一事在 1997 年 11 月 27 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在事隔 16 个月之后,我们才从长春市中法那里获知赔偿义务机关应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便随即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向其提出赔偿申请。    1 个半月后,我们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让我们第二天上午去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我和李忠民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我们的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黄主任及两名法官。         一、奉命行事及延宕赔偿申请程序的理由        他们先让我进入办公室,黄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事先我说明一点,我们是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来处理你的赔偿申请问题的,也就是奉命行事。随后黄对我说:我们自从接到你们的赔偿申请就非常的重视,不仅马上汇报给了院领导,而且是马不停蹄的处理这个问题。之所以这么时间没有解决(按程序 2 月之内必须作出书面裁定),一是有一段时间你们没有再找我们,以为你们自动放弃了赔偿申请。说到这里,我插了一句:我们打过数次电话,询问此事,你劝我耐心等待,研究一有结果,就通知我们。黄对我的话没反应,继续说道:二是由于法轮功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停下来解决你们的问题。这回一接到你们的询问,我们就很快的作出了决定。         二、拒绝赔偿申请立案的理由        1 、无罪的行为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