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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略议中国公民所具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实质》

冷万宝《略议中国公民所具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实质》
   

    冷万宝
   
    《中国人权发展五十年》白皮书称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及目前,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其实质是怎样的呢?但如果对中国的选举制度及选举的过程上来看,人们就能真正的明白了中国人享有的所谓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包含的实质内容了。
   


    一、不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每一个公民具有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被看作衡量公民是否真正具有选民资格的标准,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条款,在公民的身上是否能够真正的体现出来。但由于这一标准或这一法律条款被另外的规定所限定,就是你、我、他首先必须天然的、历史的服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或群体的领导──也就是说必须接受垄断政权的政党的领导。在这样的前提或条件下,中国的普通公民实际上就被法律量化成了具有等级身份的对象,因此说中国人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将因人的信仰、身份、地位、权力的不同而造成其所具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属性也是不相同的。从宪法的内容上来看,不难看出这一点。宪法上明文规定,中国这个国家必须要由中共来领导,仅这一点就否定了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中国人又不是中共党员的话,尤其又不是中共的高层领导人的话,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国人所拥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手中所拥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也就自然而然的不能等量齐观了。至于宪法所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条款,实际上也就成了掩耳盗铃的东西了。
    二、没有实际意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及别无选择的选举过程
   
    在中国尽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及人权白皮书所言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并称中国有99.97%的18岁以上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公民的身分、地位、权利已被法律所规定,并被量化成为不同的等级,因此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人的过程当中基本上也就是因人而宜了。首先是通过立法制订《选举法》的方式把绝大多数的中国人从选举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的范围内排斥出去。其次是国家机关的候选人基本上是由及少数的人或特殊小群体认定推出。这一点从人大代表中所流传的“我选你举”的顺口溜就不难理解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所潜藏的真正含义,作为人大代表在选举过程都能发出这样的感慨及无奈的声音,那么选举过程对普通的公民而言是怎样的过程呢?
   
    首先对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并没有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利,就是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也不过是举举手或按按表决器履行一下自己的所谓的选举权而已,说白了就是把早已内定的候选人举行一下合法化的仪式义务罢了。至于所谓的基层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更是走走形式而已,甚至连选票都有人替你填写。话又说回来,即使是本人填写,谁又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呢。其次作为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如果谁想要践行一下被选举的权利,即竞选人大代表的话,是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的,甚至要落得个入狱的下场,陕西省一个叫赵常青的年轻人就是因在98年要竞选人大代表而被关进了监狱。北京的高洪明等人在98年也因想参加竞选人大代表,遇到了很多的麻烦。即使是普通的人大代表如想推出自己认定的国家机关的候选人,搞不好是要受到领导追究的,轻的说你打乱了组织的安排。重的说你有阴谋,是要受到调查的,并且要受到处分的。在实行枪打出头鸟、出头的缘子先烂的政体之下,对敢为天下先的人士来说,大多数人是绝对没有好下场的。
   
    选举本来是各种对立的力量和思想实行一系列妥协的结果。但当选举制度如不与多种政见的充分表达紧密相连,并且在不存在公平、公开、自由竞争的普选的条件下,而且社会信仰及选举过程又是在被操纵的情况下,选举制度不过是使政权把持者合法化的工具。所谓的选举,不过就象计划经济时代生产的商品一样,买不买由不得你、我、他来选择。这样的选举制度,如果能称得上是充分的体现出民主的内涵及公民享有充分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话,那么当年墨索里尼称他的政治制度是是世界上最民主的话,与此相比似乎也不算太过分了。但历史毕竟是历史,谎言是无法所掩盖历史真相的。
   
    如果说现代社会把公正、自由、竞争的普选制度视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及交替的唯一的合法方式,那么因此可以说这条标准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的选举是真正的选举还是伪选举的试金石,同时可以说这条标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是否享有真正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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