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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万宝:血色铁城·(长篇小说·之六十六)《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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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陈默、李忠民相继被带往法庭又陆续回到铁笼里,直到梁书豪被带到法庭等了好长时间还没有回来时,关在铁笼子里的门又陆续打开了,他们按着起诉书被告人的排列走出铁笼子门穿过审判大厅走进之前他们开庭的地方,梁书豪还站在那里。
   等到一行人在法官面前站好后,法官开口说道:“法庭调查阶段已经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质证和辩论阶段,被告史海你就起诉书控告的罪名,自己有什么要辩护的吗?”
   “在这个法庭上,我只想说一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罪名表示强烈的抗议,并声明自己无罪。”
   法官看看史海一会没有再说什么,眼睛转向韩流,“下一被告韩流你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自己有什么要辩护的吗?”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莫须有罪名,我不会承认的,言外之意我何罪之有?起诉书所有列举我的所作所为全都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谓的集团罪,无非就是宪法赋予公民集会的权利,在聚会上所说的话也是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游行示威同样也是宪法赋予的中国公民的权利,请法官看一下宪法中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基于此,请问法官先生,公诉机关有何权力起诉我呢,在这里是我违法,还是检察机关在违法,这本是一目了然的事情,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公诉人起诉我所谓犯罪依据,不少是有关言论方面的,那我就言论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阐述一下我的观点,五十四年前,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安全,‘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五十四年过去了,这个辩护词也可以用在我和朋友们的身上。
   今天,也就是五十四年后的今天,我依然认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反对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如果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几句言论,行使了一下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就能被颠覆了,显然是匪夷所思的。如果这个政府真的是被几句言论或游行示威就能被颠覆了,那说明这个政府是不得人心的,那么这样的政府还有存在的价值吗?共产党领导人常常说你们的执政是历史的选择,这也许正确,但说是由人民选择的,起码在今天是可以商榷的,试问一下,人民是怎么选择你们的,如今在台上的领导人哪一个是人民用选票选举产生的,既然你们认为自己是人民选择的,那么我请问你,当人民上街要求那些无能的官员下台时,为什么不尊重人民的选择,相反动用机关枪、坦克屠杀人民,这在古今中外历史上都没有发生过这样大规模惨案却在你们手中发生了,一个丧尽天良的政府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呢?”
   看着韩流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说着如此反动的话,公诉人急了,冲着法官说道:“请求法官,停止被告人恶毒攻击党的领导人,从他这番恶毒的话中就能充分证明他具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意识。如此的嚣张气焰,还竟敢说自己无罪,你说无罪,难道是省市委领导的英明决定错了吗?”本来公诉人最后一句是想拿领导人的话来压制韩流的嚣张气焰,但一不留神把“独立审判”的画饼给弄露馅了,弄巧成拙把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给否了。
   韩流用冷冷的目光注视了一会表情不怎么自在的公诉人的眼睛一会说道:“我好像有点可怜你了,同时我也明白了,你作为公诉人之所以理直气壮就是因为手里有领导决定这张王牌作为定罪的依据,那我也无话可说了,最后我只想说一句,如果你们认为一个公民要求民主、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言行是犯罪的话,那么这个罪我一定要认,而且我一定要认罪到民主制度实现的那一天。”韩流说到这里时,整个审判大厅鸦雀无声,但此时的无声不由令人想起了一句 “此时无声胜有声,于无声处响惊雷。”的诗句来
   法庭沉静了一会后,法官对着陈默问道:“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什么要辩护的吗?”
   陈默向前走了一步,摸摸自己的光头说道:“我还真不知道该从何处说起,我是一个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人,之前起诉书说我犯有反革命罪,我真的是有些莫名其妙的,当我连革命的感念都还没有明白时,就成了我要反的东西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反正我现在也没有弄懂,不过好像有一点我弄懂了,也就是说,只要领导人不喜欢的事情,比如杀人,我就不能反对,不管领导人杀学生,还是手无寸铁的市民,反对就是反革命,法官我说的对吧?”
   “被告说话注意点用词,什么叫领导人杀人,那是平暴,镇压反革命保卫红色江山不退色,懂吗?”
   “不懂,我曾经是一个英雄的儿子,父亲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我本想继承父辈的优秀品德,为这个国家尽点绵薄之力,但我的一片赤诚之心,却让你们一盆冰水浇个透心凉。但不管怎么样,我还是热爱这个国家,热爱这个社会的,不管法官怎么样的判我,我的话说完了。”
   审判长等陈默说完,然后对陈默的律师说道:“被告的律师,想为陈默进行辩护吗?”
   律师站了起来说道:“我只想说一句,看在我的委托人年龄还小,世界观还没有形成的原故,请审判长对他从轻发落,给他做人的机会。”
   “等等,”陈默看着律师说道:“什么叫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啊,我做错什么了,我是无辜的,我是无罪的,听你说的话感觉我好像做错什么事情似的,得了,你也别废话了,说多了,那不是毁我形象吗。”陈默说道这里,法庭传来一阵哄笑,弄得律师很尴尬。
   “审判长,我没有什么说的了。”律师说完坐了下来。
   
   当梁书豪、李忠民等人在法庭上陆续对公诉人的指控进行自我辩护后。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指控犯有罪名的证据,尤其是当被告人叙述不一致的时候,如韩流说游行示威之前撰写的一些呼吁书及公开信都是由他起草的,公诉人拿出一些证据说有些东西并不是他撰写的,并且拿出照片和录音来,那些照片是当时现场拍照的,那是尤一仁拍照的,韩流对这个不感到新鲜,因为他当时知道这些,事后尤一仁遭到抄家搜走这些照片也是预料之中,但他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还会有录音。尤其是他不承认史海说的那十六个字,同样也有“民主沙龙”当时聚会时的录音,当然有照片是知道的。
   当韩流看到这些证据似乎还有些不明白的时候,史海对这些却是了然于心,他知道这些并不是尤一仁当时所说的要留什么历史纪念,而是刻意为将来的这一天到来提供呈堂证据。之前杨帆对史海说过,尤一仁笑眼深处总有一种什么东西隐藏在那里,那时史海还说杨帆多疑,女人的直觉有时真是对的。自史海越狱重新被抓的那一天,他就彻底明白了尤一仁的内线身份了,但这些他还没有机会和韩流等人说起,实际上就是说也是于事无补的,官方之所以要审判他们,并不是他们有罪而要审判他们,而是要审判他们,他们才有罪。就像那个狼与羊的寓言故事所说的那样,狼吃羊,不是羊有罪狼要吃羊,而是狼要吃羊,羊才有罪。
   不管他们自己怎么样的辩护,这样的辩护在一场事先就已经决定好的政治判决中显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当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法官认定后,法官请公诉人发表意见。公诉人义愤填膺地发表了要对被告人进行严惩的意见,并说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黑暗总是以太阳的名义做反人类的勾当。公诉人对陈默的律师发表了请法官考虑陈默年龄小世界观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应予以从轻发落的意见,进行回驳说道:“对一个已经成年犯罪的人而言,年龄已经不是从轻的条件,希望法官不予采纳。”
   当法庭辩护结束之后,法官让他们进行最后的陈述时,本想不打算多说话的史海,还是不顾法官或公诉人不断打断他的陈述过程中还是多说了几句,下面是他的最后陈述词:
   “今天,在铁城市的人民法院里,五名热爱自由、渴望自由、追求自由的年青公民被人民的司法机关毫不犹豫地当庭进行审理,而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就是因为我们行使了宪法赋予我们的公民权利──即言论、结社等自由的权利。
   尽管这场审判是以所谓的刑事案件进行的,但实质上是一桩地地道道的政治审判的闹剧。而这一天的开庭,不过是想使这场闹剧披上冠冕堂皇的合法外衣罢了。实际上当局在未对我们进行开庭审判之前,就已经是先入为主地为我们几个无辜者定了莫须有的罪名:从1989年7月11日的党报头板上的报导,以及这一天从控方检察员侯壮仁自以为让我们无话可说的一句:如果我们指控错了,难道上级领导的决定也错了吗?从公诉人的话中,足以证明这不仅是一桩政治审判的案件,而且也是政治权力在背后操纵的一桩政治审判案件。
   人们不难看出这场政治审判的意义何在,已经是在明显不过了。这一天对我们的审理,根本不是当局的目的,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其企图或目的,是假借对我们这些民运人士的政治审判,以此向全社会的制造和传播这样一个不言而喻的恐怖信号:宪法所陈列的公民权利,不过是安徒生的童话故事《黄帝的新衣》罢了,但是谁也不能去戳穿──即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否则的话,这一天的这样的审理样板,就是明天再胆敢对其公民权利有正当诉求人的下场。因此,这一天对我们的审理,不过是表象而已,其实质是当局在向全体人民宣布:顺我则昌,逆我则亡这样的判决书。
    这一天的政治审理,虽对禁锢我们的肉体披上了所谓的合法的外衣,但是这个法不过是当局一相情愿幻想出来的皇帝外衣而已,然而这件新衣却无法掩饰当局惧怕实行民主的心态和没有良知的赤裸裸的丑陋身躯。当局这种无视公民权利的做法虽可以用绞索勒紧理性、正义的喉咙一时,在人性懦弱的土壤上开掘一条凶猛的人欲横流的江河,但当局却无法阻拦时代的列车朝着那座灿烂辉煌的文明进步的公民大厦的方向挺进。那座文明进步的尊崇人价值的公民大厦的基石──就是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我们相信,觉醒的人民,不会因为脚下的血河在流淌,不会因为当局用暴力对人民采取自由裁量的判决,而放弃对这种精神的追求,去冷漠、麻木地伫立在任人宰割的龙卷风之中,人民的理性会责无旁贷地警告自己:冷漠、麻木地任人摆布,丧失的决不会是束缚肉体或精神上的枷锁,而丧失的只是人的尊严和灵魂。我们相信这种精神,是任何黑暗的力量都是无法扼杀的──即使是处于萌芽的状态。

此时此刻,我们觉得自己的目光仿佛透过年青躯体上的弹孔、穿过荒凉的法院的围墙,看见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在人民朝着公民大厦挺进的行动中闪烁着耀眼的璀璨辉光,在那辉光之中:民主女神手中擎起的写有自由的旗帜,在这片广袤无垠的土地上逆风飘扬……”
   
   审判长在等韩流几人做完最后陈诉后,审判长宣布,待合议庭审理后继续开庭,现在休庭。
   
   史海等人被带出法庭,但这次他们没有被带回那个铁笼子里,而是在法庭外边那个最大的审判庭里,他们几个人分别坐在椅子上,大厅里墙壁幽暗的灯光下,每个人的脸都是看不清的,几个法警站在他们的周围。
   
   黑夜已经降临多时,正如史海所预料的那样这是一场荒唐的政治审判,而且连掩饰都不想了,在幽暗的大厅里没有等待多长时间,他们重新又被带回法庭,等他们站好后,书记员喊了一声,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还是从角门那边进来,走到审判桌前站好,臃肿高大的审判长当庭对他们宣读了一份判决书。
   “史海、韩流被告人因组织反革命集团罪、积极参加反革命罪、反革命煽动罪一案,由铁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完毕,现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所有的犯罪事实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一九九零年第四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海因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有反革命宣传扇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即日起计算,先前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止)。
   被告人韩流因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有反革命宣传扇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即日起计算,先前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九日止)。
   被告人陈默因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有反革命宣传扇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判决即日起计算,先前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二零零二年六月九日止)。
   被告人李忠民因犯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即日起计算,先前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六月30日止)。
   被告人梁书豪因犯有反革命宣传扇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即日起计算,先前羁押之日,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止)。
   
   当审判长双手捧着圣旨似的判决书,用像铅球落地时发出重重声音在宣读到史海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的时候,史海顷刻间感觉法庭仿佛成了凝固体被时间快速地拉到了一个非常遥远的地方,一个曾经坑杀数百儒生生命及文字狱冤魂消失的地方,那地方经历过阵阵的血雨腥风后成了一片无垠的荒冢,荒冢周围还未燃尽的纸灰,伴随着宗教裁判所那铜柱的余温,成了古老东方的壁画像被遗忘的柏林墙似的静静地处在那里,没有光,没有花,没有声音,万籁俱静,静的就像机关枪响过与坦克履带碾压后出现的凝重死寂般的场景一样,静得空气好像都和那个一样凝固了起来,静的可怕,静的阴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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